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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24

发文字号

湘公发[2015]1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湖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5-01

颁发部门

湖南省公安厅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湖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公发[2015]10号

2015年3月24日

各市、州公安局:

  现将《湖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湖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药品犯罪行为,严厉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活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组织领导。为落实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成立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领导小组,由分管治安工作的厅、局领导任组长,治安部门分管食药侦查的负责人、警保部门分管计财的负责人任副组长。领导小组负责举报奖励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各级治安部门,负责举报、奖励台账登记、奖金发放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条 奖励范围。本办法适用于直接向湖南省公安机关举报的涉嫌食品药品犯罪的举报奖励。下列举报不适用于本奖励办法:
  (一)举报的内容属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调查后认为尚不构成犯罪的;
  (二)从事食品药品犯罪活动的人员主动交代、自首或主动归案的;
  (三)在调查取证、侦查、审理等过程中新发现或者从事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活动的人员新交代的;
  (四)相关行政监管部门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或者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五)公安机关或者行政监管部门已经掌握的线索再举报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属有奖举报范围的。

  第三条 举报内容。根据《刑法》《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凡涉嫌食品药品犯罪的均可举报,主要包括:
  (一)生产、销售假药、劣药的;
  (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的;
  (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
  (四)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疗卫生器材的;
  (五)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的;
  (六)其他涉嫌食品、药品、农资犯罪的。

  第四条 举报方式。鼓励社会公众实名举报,各级公安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举报犯罪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对一般涉嫌食品犯罪案件线索,鼓励公民、单位和其他组织直接向涉案地市州、县(市、区)公安机关举报,举报人也可以直接拨打当地报警电话110举报。对于涉嫌重大犯罪或跨省市犯罪的,可直接向省公安厅举报。举报内容尽可能详实,便于查处。举报人应对所举报的事实负责。

  第五条 举报受理。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举报台账,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受理,详细记录相关内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举报内容的重要程度,确定由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交由下级公安机关查处,将处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不符合公安机关立案条件的举报线索,应当将核查情况形成书面材料备查,将处理结果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对不属本省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公安部或直接移送外省(市、区)公安机关查处,在移交后3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等级划分。举报奖励根据举报证据与犯罪事实查证结果,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被举报方的详细犯罪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犯罪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被举报方的犯罪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犯罪事实相符。
  三级:提供被举报方的犯罪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举报内容与查办事实基本相符。

  第七条 奖励标准。根据举报案件的货值金额、等级以及案件性质等因素综合评定,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属于一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5%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奖励。
  (二)属于二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3%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300元的,按300元奖励。
  (三)属于三级举报奖励的,按案件货值金额的1%给予奖励;按比例计算奖励金额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奖励。
  (四)案件货值金额无法计算,但举报情况属实,可视情况给予100~2000元的奖励。
  案件货值金额以法院判决书认定金额为准。每起案件的奖励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在全省、全国有较大影响的大案要案的举报,经案件侦办地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领导小组审定,奖励额度可不受限制。

  第八条 奖励原则。举报奖励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并查处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同一案件被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最先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就同一案件同时向多个部门举报的,只奖励一次,由最先接到举报的单位奖励。两人以上共同举报同一案件线索的,按一案奖励,奖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奖励机关决定。

  第九条 奖励程序。案件侦办单位在案件一审作出有罪判决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湖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呈批表》(附件一),连同举报记录单、刑事判决书等复印件,向所属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领导小组呈报。领导小组根据申请进行核查审定,案件侦办单位及时将审定情况通报举报人,并告知领取奖金的要求。
  举报人应当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到案件侦办单位所属公安机关填写《湖南省公安机关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金领取单》(附件二)后领取奖金。委托他人代领的,应当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帐号,由举报奖励部门将奖金汇至指定帐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领的,视为自动放弃。
  举报人对举报奖金有异议的,案件侦办单位应及时对照奖励标准做好解释工作。如仍存异议的,以所属地公安机关名义书面报省公安厅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领导小组复议审查。复核审查以一次为限。省公安厅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举报奖励领导小组复核意见为最终意见。

  第十条 资金保障。评定、奖励工作由各地公安机关负责,奖励资金在公安业务经费中开支,由立案地公安机关负责兑付奖励。省公安厅将视情给予适当补助。奖励经费接受审计、监察、纪检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各级公安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已经奖励的,撤销奖励并收回奖金;
  (二)对举报人或举报情况敷衍了事,没有认真核实查处的;
  (三)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职造成其他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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