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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09-27

发文字号

津人口计生委[2013]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3-09-27

颁发部门

天津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天津市人口计生委印发《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津人口计生委[2013]35号

2013年9月27日

各区县人口计生委: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市人口计生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有关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有关规定

  为进一步方便群众办理计划生育证件,在以往规范办证工作基础上,现做出如下规定。

  一、健全方便群众办证制度
  第一,实行一次性告知。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对材料不齐全的,要一次性书面告知当事人需补齐的全部材料;对不符合办理条件的,要说明不予办理的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实行限时办结。对于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者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等,符合办理条件且材料齐全的,即时办理。户籍所在地在为群众办理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审批时,要遵守法定要求和时限,简化程序、方便群众。
  第三,实行特殊情况当事人承诺。对由于特殊原因申请人无法提供有效婚育情况证明的,经办证单位核实后,可由当事人提供婚育情况说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进行书面承诺。提供虚假情况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实行首接责任制。育龄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乡(镇)、街道均有责任为其办理第一个子女生育服务证(登记),并实行首接责任制,首先接到申请的乡(镇)、街道负责办理。
  第五,实行特事特办。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计划生育相关证件的,可以委托他人代办。对有特殊困难的群众,要主动上门办理。

  二、加强信息沟通,切实方便群众办证
  加强人口基础信息的采集和及时更新。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要加强协调沟通,充分利用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流动人口信息平台等现有网络资源进行婚育情况核查,避免群众往返奔波。对暂时未建立育龄妇女卡片的,要通过包括信息系统在内的相关方式了解其婚育情况,依法予以办理,不得相互推诿。

  三、加强政务公开和宣传,方便群众了解相关规定
  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依法加大政务公开力度,将计划生育证件办理依据、条件、程序、时限、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的目录、申请表式样、是否收费、服务承诺等信息在网站、办事场所等进行公开。群众对公开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解释说明。采取多种措施,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海报等形式,宣传方便群众办证规定和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电话号码。各区县要印制和发放办理计划生育证件的告知单(明白纸),为群众提供简单明了、准确清晰的办证指南。

  四、加强培训和监督,将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办理计划生育证件是人口计生部门为群众提供的一项重要服务内容。要结合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和管理,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正确处理好依法行政与便民维权之间的关系,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避免态度生硬及“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的现象,杜绝吃拿卡要。要认真执行市人口计生委有关方便群众办证的规定,不得增加任何附加程序、条件和要件。对一些“拿不准”的特殊情况,要及时向上级反映,协调解决,尽快给群众明确答复。
  加强对计划生育证件办理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目标责任制考核要求抓好落实。自觉接受媒体和群众的监督,将信访渠道作为听取群众意见的重要窗口,了解群众的反映和诉求,及时发现问题,督促整改落实。对推诿、拖延或拒不办理的,要严肃处理,追究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责任。

  各区县在方便群众办证方面的好做法、好经验,请及时总结上报市人口计生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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