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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12-2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12-26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转发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规定的通知

2014年12月26日

各市(行署)卫生计生委(卫生局),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省农垦、森工总局卫生局,各相关医疗卫生机构:

  现将《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医疗卫生机构统方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国卫纠发[2014]1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各市(行署)、各系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通知》内容。结合《关于印发黑龙江省贯彻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实施方案的通知》(黑卫医发[2014]6号),紧密结合当地、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行业作风建设、维护正常工作秩序,加强统方管理工作。

  二、各市(行署)、各系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层层落实统方管理工作。建立由医疗卫生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风险岗位廉洁监督制度,采取相关措施,对涉及统方的关键环节和重点岗位进行重点监督管理,建立落实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三、各市(行署)、各系统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加大对违反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行为的查处力度。对于违反有关规定为不正当商业目的统方的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人员,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四、各市(行署)、各系统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实施办法,做好自查和检查记录,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报送上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联 系 人:医政医管处 蔡昕、王晓杉
  联系电话:0451-85985914、85985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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