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春季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及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津教委办[2013]30号
2013年4月3日
各区、县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各直属学校,天铁集团教委,相关办学主管单位:
春季是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和传染病的高发季节。为有效预防学校(含幼儿园,以下同)食品安全事故和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和蔓延,确保学生身心健康和社会稳定,现就春季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责任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春季传染病防控工作,以高度负责的态度,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把做好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抓紧、抓实、抓好,抓出成效。要根据
《食品安全法》、
《传染病防治法》、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开展2013年春季学校公共卫生安全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卫执[2013]8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及托幼机构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津教委后[2011]1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强化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与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学校主要负责人是食品卫生管理和传染病防控第一责任人。同时要制定和完善防控工作预案,明确责任,指定具体部门和专人负责此项工作,并加强检查和监督,杜绝食品安全责任事故和各类传染病在学校的发生,确保学校师生身心健康,维护社会稳定。
二、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和传染病监控与报告制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含相关办学主管单位,以下同)和学校要指定专人作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疫情的报告人,负责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的监控与报告工作。县(区)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对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基本情况登记造册,并主动争取卫生部门的支持与配合,定期对各学校的上述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和传染病的预防知识、监控与报告等方面的培训。各学校的上述人员要及时了解学生的出勤、健康情况,一旦发现食品安全方面的问题和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要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同时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和传染病疫情报告后,应及时报告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同级政府和卫生部门,并采取有效措施,严控事态发展。
三、切实落实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实际,进一步完善学校食堂卫生各项规章制度,修订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措施,堵塞漏洞,坚持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把不安全因素消灭在萌芽状态。严禁高等学校以外的各类学校食堂加工制作冷荤凉菜,严禁违规加工制作豆角、韭菜食品。食堂加工制作食品要满足烹饪温度要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结合春季食品卫生安全和传染病流行特点,对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部署,提出相应的工作要求;要对重点中小学及幼儿园广泛开展麻疹、流脑、流行性腮腺炎、风疹等疾病的宣传教育,认真做好防控工作,保护易感人群,降低传染病的发生。要集中力量对学校环境卫生尤其是教室、寝室、食堂、图书馆等教学场所和生活场所进行彻底的清扫和消毒;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改善学生学习和生活场所的条件,确保室内通风、整洁和卫生。
四、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的宣传教育工作。各级各类学校应充分利用健康教育课、班会、队会、讲座、板报、广播、电视、网络等形式,集中开展一次食品安全和春季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使学生了解食品安全常识和呼吸道传染病等疾病的传播途径及预防方法,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中小学校还应利用家长会、家长学校等形式,向学生家长讲解食品安全和预防传染病的相应知识和要求,并要求家长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发现学生身体健康状况异常时,应及时带学生到医疗机构进行治疗。
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主动与食品安全和卫生部门进行沟通,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加强对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督促检查。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教育和有关部门的部署要求,加强自我检查,落实好学校食品安全和传染病的防控措施,尤其要重视当地有关部门提出的整改措施,努力改进学校卫生工作,消除有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和传染病传播的各种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