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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5-09

发文字号

浦教德[2014]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5-09

颁发部门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

正文内容

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转发上海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本市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浦教德[2014]19号

2014年5月9日

各中小学、中职校、托幼机构:

  为进一步维护广大师生健康、保障学校正常教学秩序,降低校园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发生风险,现将《上海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本市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做好以下工作:

  1.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落实《紧急通知》精神,并按照要求对校(园)的传染病管理工作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自查自纠。校(园)主要领导要切实落实“一把手”负责制,按照校(园)传染病防控职责与要求保障必需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2.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巩固各项传染病防控制度与措施,提高聚集性疫情发现能力。一旦在校园内发现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疑似传染性聚集性疫情苗子,就应第一时间向新区教育安全事务管理中心卫生科和当地社区服务中心报告。

  3.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加强与卫生部门的沟通联系,全体教职员工要高度重视学校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切实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共同确保校园“一方平安”。

  4.教育行政部门将会同卫生部门组织力量,开展校(园)传染病防控和处置工作的专项抽查工作。

  附件:关于加强本市托幼机构和学校传染病报告和处置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教育局,各高等学校,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妇幼保健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进一步做好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切实将校园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发生风险控制在萌芽状态,确保广大师生身心健康和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现就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传染病防控处置和报告流程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充分履行学校卫生工作职责,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学校医教结合”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沪卫计疾控[2014]12号)等有关文件要求,全面、规范落实传染病报告、入学新生预防接种证查验、健康教育,中小学校、托幼机构晨间健康检查、全日健康巡查、缺勤(课)登记与随访和预防性消毒等各项传染病预防措施,加强饮食、饮水和环境卫生管理以及病媒生物控制工作。

  二、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对晨检、每日巡查和缺勤(课)监测情况的报告。在晨间健康检查或每日健康巡查时,一旦发现老师、学生或工作人员出现不适症状,应根据情况劝其及时至医院就诊或在家中休息,按有关规定痊愈后才可以复课或复工。一旦发现校园内传染病疑似病例或疑似传染病聚集性疫情苗子时,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立即进行核实和报告。

  三、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按照学校和托幼机构消毒管理要求做好场所消毒及环境整治。托幼机构应每天至少打扫清洁卫生一次,每天至少开窗通风一次,每天至少对环境和玩具等消毒一次。发生传染病疫情后,应切实按照规定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管理,并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落实现场消毒、接触者健康管理等疫情控制措施。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做好对托幼机构和学校指导和技术支持。

  四、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切实执行学校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制度,落实学校疑似传染病症状或相关信息报送职责。当发现疑似发热、腹泻或呕吐聚集性病例或手足口病等疑似传染病病例时,应第一时间报告所在区县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教育部门。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区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区县卫生计生和教育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按照“联处联报”原则,共同组织开展疫情处置,并及时将信息分别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和市教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发布疫情相关信息。

  五、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规范和流程(附件)组织托幼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处置学校传染病疫情。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根据疫情控制的需要向学校提出停班、关园等防控措施建议,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应严格落实相关措施。

  六、托幼机构和各级各类学校应加强对学生及其家长的健康教育,要切实落实学校洗手设施、设备,并教会学生勤洗手和正确洗手的知识和方式,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预防病从口入。一旦发生疑似传染病病例或聚集性疫情时,应加强针对性的健康教育和与家长的风险沟通等。

  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确保24小时做好对区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技术指导和支持,发生重大疫情时应及时派出专家队伍到现场进行处置。市卫生监督所应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的指导,对各级各类学校(托幼机构)开展全覆盖督导检查。

  特此通知。

  附件:学校传染病聚集性疫情处置流程(略)

  上海市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14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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