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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六部门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2-14

发文字号

闽食安办[2015]2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福建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2-14

颁发部门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海洋渔业厅、省农业厅、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正文内容

福建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六部门转发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闽食安办[2015]24号

2015年12月14日

各设区市食安办、公安局、农业(畜牧兽医、渔业)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公安局、农业局、市场监管局:

  现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意见》(食安办[2015]1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切实保障农民群众食品安全,是当前和今后我省食品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根据国家和省对口部门的意见和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加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工作计划,认真落实、统筹协调,强化组织保障,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努力解决影响农村群众食品安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一步提高我省农村食品安全水平。

  二、明确任务,及时组织开展工作
  (一)食安办要定期分析当地农村食品安全状况,梳理食品安全风险隐患,研究应对措施,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列入本地食品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将工作分解给相关部门,督促有关部门按照要求抓好各项工作。
  (二)农业、畜牧兽医、海洋渔业部门要强化生产源头治理,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抓好标准化生产。坚持绿色生产理念,大力推广统防统治、绿色防控、健康养殖、高效低毒农药兽药使用和配方施肥等质量安全控制技术。突出“一区两园”平台,狠抓龙头企业、农业合作社等新型生产经营主体,结合实施设施农业、“菜篮子”工程、种植养殖标准化场(园)建设等项目,通过政策引导、项目扶持和技术指导,建设一大批农业标准化生产基地,推进我省农业标准化水平提升。
  2.强化农业投入品使用管理。组织开展农业投入品市场检查,加强农药、兽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诚信档案及购销台账规定,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严格实施兽药良好生产经营规范,强化养殖环节自配饲料监管。推进放心农资连锁经营和配送,畅通经营主渠道。加强农业投入品使用技术指导,开展农业投入品质量常态化监测,加强农业投入品质量监督抽查,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违法行为。
  3.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以治理农药兽药残超标和违规使用高毒禁限用农药为重点,突出种植养殖基地、畜禽屠宰厂、农资销售单位等重点场所,采取随机抽查等突击检查方式,深入排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农产品安全抽检力度,严格实施“检打联动”机制,始终保持严管重处高压态势。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深入宣传贯彻《食品安全法》,按照法律确定的监管制度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监管,结合我省实际,采取有效措施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1.整治和规范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一是对获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产品实施监督抽检,抽样主体全覆盖。二是创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示范点,督促引导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善生产加工条件、改进食品安全管理。三是打击取缔地下生产加工黑窝点和“一非两超”违法行为,对生产加工条件恶劣、生产加工假冒伪劣和使用劣质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生产者,依法查处取缔。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案件,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2.加强对食品销售和进入市场销售食用农产品监管。全面清理农村食品经营者的主体资格,重点加强对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婴幼儿配方乳粉等乳制品、肉类、食用油、儿童食品和食用农产品整治,加大市场抽查力度,督促经营者进货查验、台账制度的落实,把好进货关、质量关、销售关。
  3.推进学校及其周边“食品放心工程”建设。加强农村中小学(含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校园周边餐饮服务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管;完善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提高学校食堂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水平。
  4.加强农村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管。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农村“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按照“规范一批、提升一批、淘汰一批”的思路,探索建立农村“小餐饮”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健全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加强对农村流动厨师的培训和管理,提高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水平。
  5.健全农村监管网络。探索建立县、乡、村三级农村食品安全监督网络,大力发展农村舆论监督员、协管员、信息员等群众性队伍和“二代表一委员”荣誉监督员队伍,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落实举报奖励制度,形成全社会共同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
  (四)工商部门要加强对城乡结合部特别是乡镇的农村食品市场的检查,依法严厉查处商标假冒、侵权,仿冒知名商品名称、包装装潢、虚假标示等商标违法和不正当竞争违法行为;加大对虚假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进一步规范农村食品市场秩序。
  (五)公安机关对相关行政部门移送的违法犯罪线索要紧抓不放、循线深挖、追根溯源,侦办一批食品安全重点案件,严厉打击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群众反响强烈、带有行业“潜规则”性质的危害食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捣毁制售有毒有害食品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黑市场”,强化刑事责任追究,严惩重处违法犯罪分子。

  三、严格督导检查,确保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要将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成效作为工作督查和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进一步督促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推动农村治理工作深入开展。要采取召开工作例会、加强情况调度、开展明查暗访等形式,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推动工作落实。要加强监督检查,加大行政问责力度,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的,要予以通报批评、挂牌整改,并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宣传,构建共治格局
  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我省开展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企业、行业组织、社会团体的作用,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村消费者的自我防范意识、消费维权意识和识假辩假能力,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治理工作,努力营造“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维护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格落实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农村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农村食品违法犯罪线索,促进食品安全示范省创建活动的深入开展。

  五、及时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各设区市和平潭综合实验区食安办要于每年7月5日前和12月5日前,分别将本年度上半年和全年本辖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工作情况书面报送省食安办,重点总结农村食品市场整治和监管措施、做法和经验、典型案例,分析主要问题,提出农村食品安全治理的意见建议。省食安办将按照要求向国务院食安办报送我省工作情况。

  省食安办联系人:林瀚,电话:0591-83613066,传真:0591-87873561,邮箱:fjssab@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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