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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氯解磷定等5种急(抢)救药品实行定点储备采购供应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30

发文字号

苏卫药政[2017]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3-3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

正文内容

关于对氯解磷定等5种急(抢)救药品实行定点储备采购供应的通知

苏卫药政[2017]2号

2017年3月30日

各市及昆山、泰兴、沭阳县(市)卫生计生委、人社局、商务局、物价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委各直属医疗机构:

  为切实解决氯解磷定等5种急(抢)救药品临床供应短缺问题,保障医疗卫生机构正常医疗工作的开展,近期,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依据《江苏省药品(耗材)生产配送企业责任约谈制度(试行)》相关规定,对短缺药品涉及生产企业进行了责任约谈,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约谈结果进行了研究,决定对氯解磷定等5种急(抢)救药品实行定点储备采购供应。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储备品种及承储企业
  列入本次定点储备采购供应的药品为氯解磷定注射液、氯化琥珀胆碱注射液、氨茶碱注射液、硫酸鱼精蛋白注射液和甲磺酸酚妥拉明注射液(具体情况见附件),由我省省级短缺药品承储企业进行定点储备和配送(或委托配送)。定点储备采购供应周期为一年(2017年4月至2018年3月)。

  二、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要求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应根据临床需求,按照本通知附件明确的产品和价格通过省采购平台网上采购上述品种,实行零差率销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县为单位与对应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直接与对应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签订购销合同时,应明确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

  三、监管工作措施
  各地卫生计生部门要对上述5种急(抢)救药品采购和配送情况进行监督,对企业配送行为实施日常监管;人社部门要做好品种价格与医保报销政策的对接,确保正常结报;商务部门要做好对省级承储企业的日常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做好质量监管,加强临床使用监测,确保用药安全;价格部门要加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各职能部门要建立价格调整诚信管理制度,对违规及非诚信企业行为重点督查,对其所提供的药品进行管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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