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国家中医药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浦卫计中医[2016]7号
2016年5月17日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浦东新区“国家中医药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工作,加强“浦东新区国家中医药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项目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了《“浦东新区国家中医药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浦东新区国家中医药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 “浦东新区国家中医药发展综合改革试验区”(以下简称“试验区”)建设项目管理,提高项目实施效率和效果,确保实现项目目标,促进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试验区建设项目的各级管理部门和实施单位。包括: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所有承担项目实施的卫生单位、社会学术团体、相关企业等单位。
第三条 项目是指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卫生计生委”)每年度围绕推进试验区建设工作提出的各类项目,包括:中医医疗服务体系项目、中医预防保健服务体系项目、中医学科人才、教育、文化体系项目、中医科技创新体系项目、中医健康服务业项目、中医国内外交流合作项目、面上项目等。
第四条 项目的评审、立项、实施、监督等工作遵循“科学、严谨”的基本原则和“高效、求实”的运行机制,并接受纪检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项目实行专项管理,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项目管理有关财政、财务制度规定。项目中属于政府采购部分内容,需按国家、上海市有关政府采购要求执行。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区卫生计生委负责试验区建设项目的统筹规划和组织领导,审议试验区建设项目实施方案;研究决策实施和推进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浦东新区中医药发展中心(以下简称“区中医药中心”)具体负责项目的申报受理、遴选、考核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落实主要领导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成立项目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并按照要求对项目进行规范管理。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九条 区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上海市中医药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目标与要求,结合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需求,研究制定试验区建设项目规划,项目分为指定项目、公开招标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三大类。
第十条 指定项目根据项目建设内容要求,结合相关单位特色及优势,指定相关单位实施。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内容及管理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方案,报送区中医药中心,区中医药中心组织专家对可行性方案进行论证,对立项依据充分、实施方案科学可行的项目报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十一条 公开招标项目采用在系统内公开招标、评审的形式确定项目承担单位。有项目申报意向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确定项目目标、项目内容和项目经费预算等,按照项目申报要求编制项目可行性方案,报送区中医药中心以备筛选、评审。
第十二条 区中医药中心根据本区中医药事业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建设目标及试验区建设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初步的审核与筛选,提出筛选意见。
第十三条 区中医药中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筛选审定的申报项目就立项意义、项目实施可行性、项目内容和预期成效等进行评审,根据专家组的评审意见和立项建议提出建议立项名单,报区卫生计生委审核同意后立项。
第十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按国家、上海市规定的政府购买服务流程执行。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经专家开题后,修订完善项目实施方案,填报项目任务合同书。区卫生计生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明确项目目标、任务和责任。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为项目实施创造必要的条件,落实项目管理部门和项目实施人员,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形成项目实施与管理的责任链。
第十七条 为加强对项目实施进度成效的管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要求做好各类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归档、报送工作,及时报告项目实施进展、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加强项目实施成效的宣传报道。区卫生计生委、区中医药中心将适时进行情况通报。
第十八条 凡涉及项目实施计划与项目内容变动、建设周期延期、实施单位变更等重要调整,原则上不得进行调整。如特殊情况确需调整,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书面形式报区中医药中心,并由区中医药中心组织专家论证,上报区卫生计生委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其中项目延期原则上不应超过1年。
第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落实项目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存在重大问题项目无法继续实施,需要项目终止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终止申请,书面形式报区中医药中心,由区中医药中心上报区卫生计生委批准。
第二十条 如项目因故终止,区卫生计生委、区中医药中心将组织清查处理,项目实施单位应积极配合清理账目,编制决算报表。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内容,编制项目经费预算明细及测算依据,报区中医药中心及区卫生计生委相关业务处室审核。预算内容包括修缮费、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管理费用、其它费用(包括审计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实施单位如有配套经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合同书的内容执行,确保经费按时到位,并纳入项目实施计划和预算编制统筹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严格按照区卫生计生委批准的预算项目明细和预算金额具体实施;项目经费执行应严格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要求,独立核算,专款专用,不得随意调整预算项目和预算标准。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实施中涉及的设施、设备、修缮等需纳入政府采购项目,应严格按照财政政府采购管理规定和程序执行。并按固定资产管理要求,纳入项目实施单位资产统一管理。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年度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当年安排的项目经费当年完成。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必须按照项目审批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终止或项目完成后,项目结余资金需在当年度上缴区卫生计生委账户。
第六章 督导与验收
第二十七条 区中医药中心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开展项目进展督导及中期考核,对项目目标实现情况、结果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和评估,对督导及考核存在问题的项目责令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项目将终止。
第二十八条 区中医药中心在项目实施期限结束后,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根据项目合同书、实施方案等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效果/效益、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和验收。验收结果报区卫生计生委并做全区通报,同时将作为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下一轮试验区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浦东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