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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假、劣药的处罚通知有何规定?

发布日期

2002-01-08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政策解读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答:除《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一)、(二)、(五)、(六)项和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假、劣药的处罚通知,必须载明药品检验机构的质量检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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