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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大二附院新医疗中心大楼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1-06-24

发文字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1]123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6-24

颁发部门

江西省发改委、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对南大二附院新医疗中心大楼床位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赣发改收费字[2011]1237号

2011年6月24日

南大二附院:

  根据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全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和印发江西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175号)和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床位费、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用特殊材料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5]174号)关于“超出规范项目范围的住院床位费原则按病房设施的差异实行不同的加价幅度并重新核定标准”以及“医疗机构超出‘规范’范围的病房床位费,应重新报批”的规定。鉴于你院投资4亿多元兴建了医疗中心大楼,病房设施及环境得到了全面的更新及改善,为病人提供了更加舒适优质的就医环境,经核查,现将医疗中心大楼收费标准核定如下(详见附件)。

  以上病房床位费均含垃圾处理费。病房内降温或取暖费另行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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