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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立即停止销售“梦的妮养颜祛斑霜”的紧急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9-16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9-16

颁发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丰台分局保化科

正文内容

关于立即停止销售“梦的妮养颜祛斑霜”的紧急通知

2005年9月16日

各化妆品经营企业:

  根据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立即停止销售“梦的妮养颜祛斑霜”的紧急通知》(京药监保化[2005]19号文件的要求,立即停止销售标识为“深圳市艾博云斯化妆品有限公司”(卫妆准字29-XK-1888号)生产的“梦的妮养颜祛斑霜”(卫妆特字(2000)第0419号)的所有批号化妆品。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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