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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0-22
新卫发〔2018〕74号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现行有效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伊利哈萨克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和田地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自治区远程医疗质控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徤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 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4号)转发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厫务健康发展, 对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逬分级诊疗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各医疗 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开 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申请,并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三、 在本通知发布实施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 机构或批准设置(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本通知下发之曰起 30日内,应当向原执业登记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设 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四、 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 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将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 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落实相关办法和管理规范,确保远 程医疗质量与安全。
五、 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要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 将已经审批和重新登记的互联网医院情况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 委,后续审批的互联网医院需及时向我委备案。
六、 根据《关于修改<互联网诊疗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表述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 854号)要求,将《互联网诊疗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中的“《电子病理基本规范(试行)》”修改为:“《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王丽丽
联系电话:0991-8567536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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