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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印发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10-22

发文字号

新卫发〔2018〕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伊利哈萨克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和田地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委直属(管)各医疗机构,新疆医科大学各附属医院,自治区远程医疗质控中心:

现将国家卫生徤康委员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互 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等3个文件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24号)转发你们,并就相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互联网诊疗活动,推动互联网医疗厫务健康发展, 对实现区域医疗资源共享、提升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推逬分级诊疗工作具有重要作用。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各医疗 机构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政策,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拟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向原执业登记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提出开 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执业申请,并按本通知要求提交相关资料。

三、 在本通知发布实施前,已经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疗 机构或批准设置(备案)的互联网医院,自本通知下发之曰起 30日内,应当向原执业登记机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重新提出设 置和执业登记申请。

四、 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各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对 医疗机构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监督管理,将互联网远程医疗服务 纳入医疗质量控制体系,严格落实相关办法和管理规范,确保远 程医疗质量与安全。

五、 各地(州、市)卫生计生委要在本通知下发后30日内 将已经审批和重新登记的互联网医院情况上报自治区卫生计生 委,后续审批的互联网医院需及时向我委备案。

六、 根据《关于修改<互联网诊疗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表述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 854号)要求,将《互联网诊疗管理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中的“《电子病理基本规范(试行)》”修改为:“《电子病历应用管理规范(试行)》”。

联系人:自治区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 王丽丽

联系电话:0991-8567536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 自治区中医民族医药管理局

2018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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