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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8-04

发文字号

苏价费[2005]213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8-04

颁发部门

省卫生厅、江苏省物价局

正文内容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通知

苏价费[2005]213号

2005年8月4日

各市、县(区)物价局、卫生局,省管医疗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镇医疗卫生体制改革指导意见》(国办发[2000]16号)、国家计委、卫生部《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计价格[2000]962号)和国家发改委、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医药价格监管减轻社会医药费负担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90号)等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逐步理顺医疗服务价格体系,规范医疗机构价格行为,减轻患者不合理负担,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经过价格听证会和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规范和调整。现将《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规范调整医疗服务价格,改进医疗服务价格管理。
  这次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规范调整的基本原则是:改革机制,完善办法;归并项目,规范行为;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根据国家计委、卫生部《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和《医院医疗服务成本测算办法》的规定要求,在开展医疗服务成本调查测算,统一归并现行医疗服务项目、以及组织实施价格听证的基础上,确定对接国家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共3916项,制定形成《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见附件一)。在规范的基础上,适当调整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其中:提高体现医护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手术、麻醉类、护理类和反映医疗技术进步的经血管介入诊疗类价格标准;降低过高的磁共振扫描、x线计算机体层(CT)扫描、彩色多普勒超声特殊检查等大型设备检查项目标准;放开部分带有医学美容性质的特需医疗服务价格;其他基本医疗服务项目衔接我省现行价格水平及邻省水平。
  改进医疗服务价格定价形式和管理办法,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逐步分类实行政府指导价。为引入竞争机制,拉开差价档次,有效配置卫生资源,合理引导患者分流医院,对手术麻醉类和护理类项目,实行分类(三级医院执行三类医院标准,二级医院执行二类医院标准,一级医院执行一类医院标准),分地区即苏南(宁、镇、苏、锡、常)、苏中(通、扬、泰)、苏北(徐、淮、盐、连、宿)制定基准价格,在此基础上,各医疗机构可根据自身医疗技术水平、市场供求、卫生资源利用等因素在15%范围内自行确定上下浮动幅度。乡镇、社区医疗机构的基准价格,由当地价格、卫生主管部门按不高于一类医院的原则确定,并允许医疗机构在15%的幅度内上下浮动。部分大型设备检查项目分别列出三类医院的基准收费标准,允许医疗机构在15%幅度范围内上下浮动。《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所列其他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标准暂不分医院类别和地区,所列价格为最高标准,允许各级医疗机构向下浮动。为避免价格频繁变动,医疗机构在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每年可变动一次,并报同级价格、卫生部门备案。
  《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分类说明或项目除外内容,以及《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试行)》(2001)版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使用说明中未列明的特殊医用材料,一律不得另行收费;有规定加收标准的,按规定标准加收;规定可以加收但无标准的,应按《江苏省特殊医用材料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凡未取得等级医院的医疗机构,须根据《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按隶属关系报同级卫生、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参照执行的医院类别后,方可执行新的价格标准。
  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全省统一归并和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其价格可由医疗机构自行制定。
  为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城乡低保对象等困难群体的关怀,各级医疗机构要切实落实省物价局等9部门《关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收费减免问题的通知》(苏价综[2002]174号)的有关规定,对有关人员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减免政策。

  二、认真贯彻执行《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管理规定,规范医疗服务价格行为。
  各级医疗机构必须认真落实《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的规定,严格执行全省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项目及规定的价格标准,确保相应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和服务质量,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分解项目收费及重复收费,坚决杜绝各种乱收费、乱加价行为。
  对未纳入国家和省项目规范、经临床试验及科学论证(鉴定)对提高诊断和治疗水平确有显著效果、确属国内省内首创或率先引进新技术等医疗服务项目实行项目价格申报审批制度,具体按《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实施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阳光工程”,全面实行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公示、门诊及住院费用结算清单等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县级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安装全省统一的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软件,凡未建立并实施相关制度的医疗机构,此次医疗服务价格只允许按规定的基准价格执行,不得实行上浮。
  各级医疗机构应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医疗服务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医院院长、分管院长、价格管理部门、物价员、监督员分工负责机制。为确保今后科学合理地制定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疗机构要建立从医院到具体医疗科室的医疗服务成本核算体系,不断改进内部管理,努力增收节支,严格成本核算,每年收费审验时要同时报送医疗成本核算资料。要认真遵守公平、合法和诚信的原则,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医护人员要按国家项目规范和《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试行)》的要求开展服务,改进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真正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减轻患者负担,杜绝“大处方”、滥用贵重药品和进行不必要的检查以及收受回扣、“红包”等不良现象,切实解决社会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三、加强政策的宣传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有关政策规定的顺利实施。
  此次改革调整规范医疗服务价格,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医疗机构的改革发展,影响面广,政策性强,各级价格、卫生行政部门要认真学习有关政策规定,全面准确贯彻执行本通知精神,精心组织,明确责任,完善措施,及时研究出台当地具体的价格标准。同时要加强并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向社会公布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及政策规定,帮助指导医疗机构做好价格政策培训、计算机收费系统、项目价格标准公示、提供患者费用结算清单等各项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严格制度管理,严肃价格纪律,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加大收费年审工作力度,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切实规范价格行为。要进一步加强价格监督检查,对违反《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及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江苏省价格管理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应追究责任人和领导人的责任。

  本通知及《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等附件自2005年9月1日起执行。各地应在做好人员政策培训、完成调试医院收费系统和价格政策宣传等工作基础上择机组织实施,但最迟应在9月底以前完成。本通知及有关附件下发后,此前制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标准及相关规定一律废止。

  附件:(略)

  1、江苏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2、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分级标准

  3、江苏省医疗机构护理收费规范(试行)

  4、江苏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病房床位收费管理办法

  5、江苏省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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