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省级财政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社[2014]113号
2014年6月18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局,顺德区财税局、卫生计生局,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卫生计生局,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各单位:
按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125号)规定,对纳入省级专项资金管理平台管理的20项省级财政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重新修订了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向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反映。
(省财政厅联系人:涂剑锋;联系电话:83170600)
(省卫生计生委联系人:吕水文;联系电话:83853565)
省级财政卫生计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目 录
一、省级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三、药品集中采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四、省级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五、省级卫生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六、省级地中海贫血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七、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经费管理办法
八、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九、职业病防治经费管理办法
十、麻风病人生活医药费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一、精神病防治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二、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三、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十四、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五、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六、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七、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八、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十九、广东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十、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省级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农村卫生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卫生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用于补助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县级以下(含县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和公共卫生服务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设备装备、基础设施及人才队伍建设,逐步完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农村医疗服务能力和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为农村居民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服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统一安排、分级管理、集中投入、注重成效的原则安排使用。在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安排时按卫生中心工作和年度计划每年有所侧重,集中财力解决问题。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农村卫生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部署和全省农村卫生工作任务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主要是县级公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监督所、妇幼保健院、慢性病防治站、健康教育所和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改造和设备装备。
(二)公共卫生管理:主要用于计划免疫疫苗运输、重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卫生保健、卫生监督与执法、农村改厕、健康教育等项目。
(三)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四)医学学科、专科建设。
(五)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农村卫生工作的重点任务。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经济欠发达地市以及江门市的恩平、开平、台山。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包括扶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承担卫生工作任务的单位。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年度部门工作计划及卫生资源配置分布等情况,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农村卫生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农村卫生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农村卫生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五条 农村卫生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03]9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2: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管理专项业务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省级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是加强全省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设备装备、基础设施和服务能力建设,保障年度工作任务和目标顺利完成。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统一安排、分级管理、集中投入、注重成效的原则安排使用。在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安排时按卫生中心工作和年度计划每年有所侧重,集中财力解决问题。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省级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省级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管理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部署和全省卫生工作任务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保障省卫生计生委及其下属单位工作业务的正常开展。 (二)承担省级任务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的业务经费补助。
(三)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四)医学科学技术课题研究。
(五)公共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建设发展支出。
(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等建设发展支出。
(七)公立医院基本建设、设备购置、扶持重点学科发展、医疗临床质量控制等。
(八)应对临时性公共卫生及医疗任务。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省级部门、经济欠发达地市以及江门市的恩平、开平、台山地区。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扶持范围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及承担委托业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卫生事业发展需要、年度部门工作计划及业务信息资料等情况,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管理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省级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管理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级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管理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四条 省级公共卫生及医疗服务管理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3:药品集中采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广东省药品集中采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安排的药品集中采购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是以省政府确定的年度工作目标为基础,重点考核药品(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及耗材交易监督工作是否到位以及药品采购金额、采购量等工作指标。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统一安排、分级管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药品集中采购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药品集中采购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省财政厅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部署和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任务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医药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全省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省卫生计生委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办公及会议费用;
(二)项目调研、监督、差旅费、会议费、场地租赁费;
(三)省医药采购中心日常运作费用包括聘用人员支出、专家劳务费、办公楼租赁及物业管理费、业务培训费、办公设备及专用服务器购置及维修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省药品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及省医药采购中心。
第十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药品采购监督管理任务,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一条 药品集中采购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药品集中采购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药品集中采购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三条 药品集中采购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应的省级单位。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4:省级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为制定或者修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提供科学依据,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领域及时发现食品安全隐患,评价监管效果;预防控制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食品安全风险交流,保证全省特色食品健康发展,提高公众饮食健康安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统一安排、突出重点、鼓励创新、绩效挂钩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省级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省级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省财政厅加强对省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部署和省级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任务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省卫生计生委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国家及省布置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与评估、应急监测工作任务、对核电站周围食品中的放射性水平监测、食品安全标准管理等方面。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省级食品安全风险标准与监测评估工作任务的单位。
第十条 专项资金根据食品安全监测和评估的工作量、工作任务、工作成本、承担机构的能力水平、资质条件等,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一条 省级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省级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级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三条 省级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相应的单位。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5:省级卫生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卫生应急管理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安排的卫生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提高突发急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控和现场处置能力,完成重大活动卫生保障支持、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卫生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卫生应急管理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部署和全省卫生应急管理工作任务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卫生应急消杀药物、器械储备。
(二)国家、省级卫生应急队伍建设、运维和演练经费。
(三)基层卫生应急预防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等方面建设经费。
(四)卫生应急培训演练经费,突发事件卫生应急现场处置经费。
(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全省卫生应急管理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省级部门、经济欠发达地区及江门恩平、开平、台山等地区。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承担省级公共卫生应急管理任务的部门和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省级卫生应急队伍的区域分布、项目单位承担卫生应急工作的任务数量及其以前年度承担省级卫生应急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等,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卫生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卫生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卫生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四条 卫生应急管理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下达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6:省级地中海贫血防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省级地中海贫血防控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地中海贫血防控专项资金的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普及地贫筛查和诊断技术,提高群众地贫防治知识知晓率,加强重型地贫胎儿产前干预,降低新生儿出生缺陷,提高出生人口素质。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分配、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绩效挂钩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地中海贫血防控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地中海贫血防控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部署和全省地中海贫血防控工作任务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需方补助:用于计划怀孕/孕妇夫妇、胎儿和新生儿等目标人群的地中海贫血相关检测、产前诊断、终止妊娠等服务补助。补助标准根据基因携带率、相关医疗服务成本测算确定。
(二)供方补助:用于项目执行单位实验室建设、试剂耗材、信息系统、培训,以及项目宣传、质量控制、跟踪随访、督导评估和管理交流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承担项目工作的省部属医疗保健机构,经济欠发达地级市以及江门的恩平、开平、台山地区。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扶持范围内承担项目工作的有关医疗保健机构以及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
符合下列条件的目标人群可以补助:
(一)地贫产前诊断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
2.夫妇双方经地贫基因诊断为同型α或β地贫基因,其胎儿进行了地贫产前诊断。
3.2012年10月1日以后在全省产前诊断机构接受了地贫产前诊断。
(二)重度地贫胎儿终止妊娠补助对象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夫妇双方或一方为广东省户籍;
2.夫妇双方经地贫基因诊断为同型α或β地贫基因,其胎儿在全省产前诊断机构确诊为重症地贫;
3.经夫妇双方知情同意,2013年6月1日后接受人工终止妊娠服务的孕妇。
(三)其他需方补助对象将根据项目需求由省卫生计生委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后另行公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地中海贫血防控项目目标、年度工作任务、需方补助人数、供方工作任务和补助标准等,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地中海贫血防控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地中海贫血防控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地中海贫血防控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四条 地中海贫血防控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7: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经费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经费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经费是指省财政每年安排用于疫苗针对性疾病的预防接种及相关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绩效目标是加强全省疫苗针对性疾病的监测和控制能力,提高全省预防接种工作管理和服务水平,保障全省免疫规划工作正常运转,促进我省其他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正常开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分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部署和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工作任务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调整用于中央补助地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配套资金;
(二)开展免疫水平监测、疫苗储藏运输、宣传、培训、疫情处理、应急接种、预防接种信息管理等相关工作经费补助;
(三)全省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监测诊断、调查处理工作经费和异常反应补偿费;
(四)脊髓灰质炎灭活疫苗试点工作经费;
(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全省免疫规划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各承担工作任务的省部级单位、全省21个地市承担工作任务的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中央每年下达的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任务数、考核要求、补助标准、疾病分布情况等,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四条 省级计划免疫预防接种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8: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级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全省艾滋病、结核病、性病等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强化传染病防治工作,提高传染病监测和应对能力,加强对艾滋病、结核病、性病等重点疾病的防控。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部署和全省传染病防治工作任务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全省艾滋病、结核病及性病等传染病的防治;新发、突发和其他重大传染病防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全省各市县。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全省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任务的单位和机构。
第十二条 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根据艾滋病、结核病和性病等传染病年度工作任务、感染人数、发病人数、分布情况、疫情控制和管理情况等,按因素法进行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五条 传染病防治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9:职业病防治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职业病防治经费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安排的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建立健全与职责任务相适应、规模适度的职业病防治网络,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和防治队伍建设,提高职业病防治各项业务能力,加强职业卫生和放射卫生监管力量,不断提高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水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绩效挂钩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委省政府卫生工作部署和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及风险评估、预测预警、基本职业卫生试点、职业病防治宣传、职业健康促进、职业病报告管理、人员培训以及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化学中毒和核辐射医疗救治基地建设等相关工作经费。
(二)补助省级有关部门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三)补助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以及增加或更新职业卫生检测和职业健康检查等设备。
(四)补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对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
(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全省职业病防治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包括承担工作任务的省级部门、全省职业病防治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
第十条 专项资金根据职业病危害分布和职业病发病情况、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能力以及全省职业病防治工作任务等,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一条 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二条 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三条 职业病防治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五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0:麻风病人生活医药费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麻风病人生活医药费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安排的麻风病人生活医药费用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项目资金绩效目标是改善麻风患者及康复者生活质量和医疗条件,保障麻风患者及康复者的生活水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均衡分配、突出重点、公开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麻风病人生活医药费用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麻风病人生活医药费用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省麻风病人分布和生活状况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麻风病人生活医药费用专项资金用于麻风院村病人及康复者的生活医药费和畸残康复管理补助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省级和经济欠发达地区。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补助对象为省级承担工作任务的单位和经济欠发达地市相关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统计的麻风院村康复者数量、分布以及确定的补助标准进行落实,标准为:
(一)省级: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900元(其中生活费660元,医药费240元)。
(二)14个经济欠发达地市:5人以下的麻风院村,每人每月不低于320元(其中生活费:220元,医药费100元);6人以上的麻风院村,每人每月补助不低于235元(其中生活费:170元,医药费65元)。
(三)畸残管理用于协调及管理本市辖区麻风畸残康复工作:管理人数50人以下,补助不低于3万元/地市;管理人数为50-100人的,补助不低于5万元/地市;管理人数为100-300的,不低于10万元/地市;管理人数300人以上的补助不低于15万元/地市。同时,对省级承担工作任务单位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统计的麻风院村康复者数量、分布以及补助标准等,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麻风病人生活医药费用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麻风病人生活医药费用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麻风病人生活医药费用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五条 麻风病人生活医药费用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厅汇总后专题报告省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1:精神病防治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精神病防治机构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安排的精神病防治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资金绩效目标是加强精神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和精神卫生防治机构建设,提高精神卫生机构防治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规划、集中使用、分级管理、突出重点、绩效挂钩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精神病防治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精神病防治机构建设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卫生工作部署和全省精神病防治工作任务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
(二)精神疾病防治管理模式试点。
(三)经济欠发达地区市、县级精神疾病防治机构建设。
(四)开展精神疾病防治管理、培训、宣传和会议。
(五)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全省精神病防治的其他必要支出。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范围包括省级精神卫生防治机构、经济欠发达地市以及江门市的恩平、开平、台山等地区。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补助范围内的精神疾病防治机构。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精神病人的数量、发病情况以及地域分布情况,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精神病防治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精神病防治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精神病防治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四条 精神病防治机构建设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2: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安排的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欠发达地区社区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省财政对14个经济欠发达地市及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地区的社区卫生人员全科医学岗位培训实施补助,包括全科医师岗位培训和社区护士岗位培训。
第四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通过培训,使社区卫生人员达到岗位需要的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全面提升社区卫生人员的素质,提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水平。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六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审核确定的各地市社区卫生人员培训的人数,按管理级次受理报送业务信息材料,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和人员分布情况,拟订具体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七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理论培训经费、临床实践经费、社区实践经费、管理与督导经费、教材编写及印刷费等。
第九条 专项资金用于参加社区卫生人员全科医学岗位培训补助支出;补助标准为全科医师岗位1800元/人,社区护士岗位900元/人。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为经济欠发达地区地市以及江门恩平、开平、台山地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扶持范围内卫生计生部门委托开展培训任务的有关院校、临床培训基地和社区实践基地。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培训人员数量和补助标准,按公式法进行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五条 社区卫生人员培训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3:广东省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安排的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安排的为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和江门的恩平、开平、台山等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专项经费。
第四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印发的《关于印发开展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免费培养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关于印发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为推进全科医生制度建设,省财政设立本专项资金。从2014年秋季入学起,实施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计划。
第五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提高基层卫生人员的学历层次,为全省14个经济欠发达地区及江门恩平、开平、台山等地区培养一批主要面向基层的适宜医学人才。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地市上报的订单定向培养农村人才培养的实际需求,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年度招生计划,按照确定的补助标准和人员分布情况,拟订具体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学费、住宿费、学员生活补助等。
第十条 专项资金用于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的培养支出。补助标准:5年制本科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每人每年9780元、中医学专业学生每人每年10260元;3年制专科临床医学专业学生每人每年10000元、中医学/针炙推拿专业学生每人每年10260元。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为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市以及江门恩平、开平、台山等地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接受培养任务的定点院校、临床培训基地、基层实践基地以及订单定向医学生。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订单定向医学生人数和补助标准,按因素法(公式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四条 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六条 订单定向培养农村卫生人才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八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4: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生育专项资金是指为了落实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支持全省计划生育事业发展,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通过加大对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补助力度,加强卫生计划生育机构设备装备、基础设施,逐步完善卫生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卫生计划生育机构服务能力和水平,为群众提供优质的计划生育服务。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统一安排、分级管理、集中投入、注重成效的原则安排使用。在确定补助项目和资金安排时按计生中心工作和年度计划每年有所侧重,集中财力解决问题。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计划生育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全省计划生育工作任务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接收地级市上报的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保障省卫生计生委及其预算管理单位计生工作的正常开展及省计生考核工作经费。
(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基础设施、设备装备和人才队伍建设。
(三)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补助:用于查环查孕、避孕药具、放取宫内节育器、皮埋剂取出术、皮下埋植术、输精管结扎术和输卵管结扎术、人工终止妊娠,以及技术常规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符合政策的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补助:用于制作和免费发放计划生育宣传资料和物品、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经费补助。
(五)计划生育信息网络补助:用于计划生育部门为完善全省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网络建设所需的设备购置及系统开发补助。
(六)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补助:用于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地区经费补助。
(七)计划生育“三结合”补助:用于帮扶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困难户和纯二女户发展生产、勤劳致富的开发性补助。
(八)生殖健康和计生服务技术专科建设。
(九)卫生计生技术课题研究。
第十条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包括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市、江门市的恩平、开平、台山以及流动人口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地区。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全省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及其所属单位、计生“三结合”项目确定的计划生育帮扶家庭。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卫生计生事业发展需要、年度部门工作计划、人口分布以及财政状况等情况,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三条 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或合同约定,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七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省财政厅、省审计厅根据需要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或审计。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省卫生计生委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由省财政厅汇总后专题报告省政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5: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是指对符合《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奖励而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通过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给予奖励金,解决计划生育对象的后顾之忧,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促进全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实行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地上报奖励人数、确定的补助标准和比例,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受理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对符合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补贴。
第十条 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各级人民政府按比例承担,确保计划生育奖励对象的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120元。省财政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和不同地区的补助比例进行分别补助,直至奖励对象死亡为止。
(一)省财政对省扶贫开发重点县补助70%。
(二)经济欠达发达地市的其他县(市、区)和江门市的恩平,由省财政补助50%。
(三)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不含恩平)等珠三角地区的补助经费由当地政府全额负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市及江门市的恩平。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符合《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奖励对象人数和补助标准,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六条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计划生育奖励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 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奖励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奖励金发放到户、到人。
(三)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应按《广东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乡(镇)计划生育奖励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奖励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 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代发机构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三)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奖励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6: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专项资金是指对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家庭在经济上给予必要扶助而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通过对实行计划生育政策家庭给予扶助金,缓解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实际困难, 更好地体现计划生育工作以人为本的政策理念, 进一步激发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积极性。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统一政策、公开透明、直接补助、到户到人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地上报扶助人数,按省财政厅与省卫生计生委确定的补助标准和比例,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受理业务信息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是对符合条件计划生育家庭的生活补贴。
第十条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由各级财政负担,安排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厅对财政困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
(一)省财政对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按扶助基本标准补助70%。
(二)经济欠发达地市的其他县(市、区)和江门市的恩平,由省财政按扶助基本标准补助50%。
(三)江门市的开平、台山由省财政按扶助基本标准补助35% 。
(四)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和江门等珠三角地区的补助经费由当地政府全额负担。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区及江门市的恩平、开平、台山。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符合《广东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规定条件的计划生育奖励对象。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奖励对象人数和补助标准,按照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四条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六条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由市、县(区、市)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代发单位。代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的单位(以下简称代发单位))应与当地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以下简称卫生计生部门)签订委托代发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协议书,并按协议书规定负责将资金发放到户、到人。
(三)各级财政部门所承担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资金应按《广东省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办法》的规定,在每年二月底前集中划拨至当地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计划生育奖励金专户。集中后的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由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财政部门按月划拨给代发单位。代发单位按县(区、市)或不设区的地级市卫生计生部门提供的乡(镇)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名单,将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直接划入到计划生育扶助对象个人账户。
第十八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九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代发机构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三)资金代理发放机构不按代理服务协议履行资金发放责任,截留、拖欠、抵扣扶助资金的,取消代理发放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四)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三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7:广东省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专项资金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给予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落实情况被通报表扬单位的奖励资金。
第四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通过对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政策落实情况进行通报表彰奖励,引导全省各地积极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办法,鼓励公民自觉实行计划生育。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统筹安排、奖励先进、专款专用、保证效益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好年度计划生育考核工作,根据年度考核表彰结果,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政策的业务经费,包括组织领导、宣传活动、公开公示和检查督促等业务所必须的各项支出。
(二)为开展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工作所必备的办公场所、设备修缮、购置和办公信息化建设等支出。
(三)为提升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
(四)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奖励资金直接发给个人。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部门。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上一年度各地级市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工作绩效考核结果,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四条 城镇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通报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九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8: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安排,按照《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评办法》进行年终考核后,对年度计划生育考核工作中受表彰的单位和部门给予奖励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严格兑现年度计划生育奖惩,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引导推动全省各级政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全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效益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组织实施好年度计划生育考核工作,根据年度考核表彰结果,提出年度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奖励为计划生育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部门。
(二)为提升基层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业务能力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
(三)其他经省委、省政府批准的提升当地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事项。
(四)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奖励资金直接发给个人。
第十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全省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县(区)级人民政府、省卫生计生委及其兼职委员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结果,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四条 人口计生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表彰奖励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定,报省长备案。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省级部门、地级市和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按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十六条 列入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属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省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范围的,须严格按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和评审专家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19:广东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了落实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按照《广东省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实施方案》的要求,支持全省欠发达地区开展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而由省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补助经费。
第四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通过在全省范围内实行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有效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实现人口素质与产业发展均衡发展,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加强管理、保证绩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地市上报的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数和补助标准,提出年度资金支持重点和总体计划,按管理级次受理项目材料,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执行单位主要职责
(一)按照专项资金发文明确的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项目单位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三)项目完成后,项目执行单位需将项目执行情况、绩效自评报告等逐级汇总上报至省卫生计生委。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为符合生育政策、计划怀孕的广东省户籍人口夫妇(含一方)以及在本地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夫妇,提供优生健康教育、体格检查、临床实验室检查、风险评估、咨询指导等免费孕前检查服务。
(二)每孩次享受一次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需要再次接受检查的,可在医生指导下自费接受孕前优生健康检查。
第十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省财政按照全省目标人群范围和每对夫妇每孩次282元的标准,根据不同地区按比例进行分别补助。
(一)省财政对省扶贫开发重点县按扶助基本标准补助60%。
(二)经济欠发达地市的其他县(市)以及江门市的恩平,由省财政按扶助基本标准补助50%。
(三)江门市的开平、台山由省财政按扶助基本标准补助30% 。
(四)珠三角地区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市辖区不予以补助。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市及江门市的恩平、开平、台山地区。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为向符合条件的目标人群提供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的定点服务机构。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符合条件目标人群数、补助标准和补助比例,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四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五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六条 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地级市和财政省直管县。由于项目任务承担关系,专项资金需安排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由财政部门将资金预算下达相关业务主管单位,由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转拨。
(二)支出方式。项目用款单位应根据项目工作任务,按项目进度,依据专款专用的原则,遵照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支出。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支出完成的项目应按规定实施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专项资金安排、调整、撤销以及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和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20: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财政安排的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专项资金的管理、分配、使用、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支持经济欠发达的14个地级市和江门恩平市村医在村卫生站为乡村居民提供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 项目绩效目标是通过采取对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直接补贴的方式,加强我省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确保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底”不破,保障广大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
第五条 专项资金按照专款专用、补助到人、加强管理、保证绩效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六条 财政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财政厅负责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专项资金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制度,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
(二)省财政厅及时审核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专项资金的总体计划、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并按专项资金管理程序和省卫生计生委联合报批后下拨年度资金。
(三)市、县财政部门应会商同级卫生计生部门,及时将专项资金按省的分配方案下达至项目执行单位。不得挪用、滞留专项资金拨款。
(四)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组织和布置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第七条 卫生计生部门主要职责
(一)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及项目管理,负责专项资金使用安全、绩效自评、信息公开等工作。
(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各地上报符合补助条件的村卫生站数量和确定的补助标准,拟定资金具体分配及实施方案。
(三)各地级以上市以及财政省直管县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应于每年2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村医补贴资金分配使用情况上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
(四)各级卫生计生部门加强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组织各项目使用单位开展专项资金的绩效自评工作。
第八条 村卫生站主要职责
(一)按照批准的项目资金用途及时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的用途和使用范围。
(二)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切实落实职责,为农村居民提供良好的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
(三)每年村卫生站应按时将年度工作总结报告逐级上报至所在县(市、区)卫生计生局。
第三章 扶持范围和分配方式
第九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是指经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列入省财政补贴范围的在村卫生站工作的乡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每个行政村一名。对符合粤卫[2007]68号文精神补助一村两站的,省补助资金总额不变,仍为1个行政村补助1万元;省补助资金可由享受补贴的两个村卫生站平均分配或以服务人口数按比例分配。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为全省经济欠发达地市及江门市的恩平。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根据年度补助村卫生站数量和补助标准,按因素法分配。
第四章 专项资金审批
第十二条 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专项资金审批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
第十三条 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专项资金年度具体安排额度确定后,省财政厅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下达执行通知,省卫生计生委应在省财政厅通知后 15 个工作日内会同省财政厅提出经济欠发达地区村卫生站医生补贴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含专项资金安排额度、分配办法、支持方向和范围等),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十四条 经济欠发达地区行政村驻村医务人员补贴专项资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获批后,省卫生计生委应会同省财政厅按照本办法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明确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由分管省领导审核后,报分管财政的常务副省长审批,报省长审定。
第五章 专项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等相关规定支付和管理
(一)拨付方式。省财政厅会同省卫生计生委根据省领导批复的资金分配具体方案,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将专项资金直接拨付到各县(市、区)财政部门省级专项资金特设专户。
(二)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严格规范村医补贴资金管理,实行分账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站绩效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卫[2011]124号)等有关规定,纳入省财政补助范围的村卫生站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县级考核小组必须于每年10月底前完成村卫生站年度考核工作并予以公示、复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应扣减村医补贴资金,并将扣减资金用于奖励考核结果优秀的村卫生站乡村医生。
第十七条 每年12月底前,县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乡村医生备案信息以及县级卫生部门对村卫生站的考核结果,并将村医补贴资金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个人账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对本部门(本系统)管理使用专项资金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十九条 省财政厅负责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资金使用效益和财务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地级市卫生计生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业务信息材料的上报,严格审核把关,确保报送材料完整、准确、真实和合法。对资金逾期未发放、年度资金发放情况逾期未上报或抽查发现虚报作假行为的,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将按20%的比例扣减下一年度补助当地村医补贴资金,因此产生的资金缺口由市县财政予以补足。
第二十一条 实行专项资金管理责任追究机制
(一)对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部门领导、内设部门领导、经办人员,以及其他部门有关人员在专项资金分配、审批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承担连带责任,并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二)项目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相应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追回财政专项资金,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守信用信息。
(三)对涉及违法违纪的责任人员,一律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市县有关部门未按规定将资金拨付到用款单位的,依照相应法律规定责任追究和处罚。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二条 省卫生计生委负责信息公开工作,按《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会同省财政厅在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平台及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公开如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包括资金分配各环节的审批内容和时间要求、资金分配办法、审批方式等。
(三)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包括资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的基本情况等。
(四)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包括项目财务决算报告、项目验收情况、绩效评价自评和重点评价报告、第三方评价报告、财政财务监督检查报告、审计结果公告等。
(五)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包括投诉事项和原因、投诉处理情况等。
(六)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