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商务厅关于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通知
(陕商发[2005]202号)
各设区市(区)商务主管部门:
为了进一步扩大我省农产品流通规模,增加农民收入,按照商务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合发《关于开展农产品批发市场标准化工作的通知》(商建发[2005]30号)精神,在全省积极推动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建设,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全省现有的100多个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承担着近60%以上的农产品流通任务,是我省农产品流通的主要渠道。目前,多数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基础设施比较落后,装备水平低,其中相当一部分是露天交易;交易规则不完善,经营秩序不规范,交易方式落后,已经严重影响了我省农产品的流通和扩大再生产,制约了农民增收和农村消费需求的扩大,也延缓了农村市场化进程。因此,迫切需要对现有的农产品批发市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提升,以达到提高管理水平,改进交易方式,进一步扩大农产品流通规模的目的。
实施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有利于更好地促进我省农产品批发市场改善经营和交易环境,改造经营设施,提高管理水平,保障农产品流通安全;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逐步采用拍卖、电子商务等新型交易方式,充分发挥流通对农业生产的带动作用;有利于更好地促进农产品批发市场规范化管理,保障农产品流通畅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总之,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对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流通规模,促进生产发展,增加农民收入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开展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基本任务和目标
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详见附件二,以下简称
《规范》),推动全省重点农产品批发市场在经营环境、经营设施设备、经营管理方式等方面全面升级、改造和规范,提高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经营规模,增加农民收入。
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的目标:用三年时间,通过改造、提升等方式,在全省培育出40个符合
《规范》要求的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其中国家级和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各20个。2005年培育和建设5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10个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2006年培育和建设5个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10个省级农产品批发市场;2007年培育和建设10个国家级农产品批发市场。
三、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推荐和评审
(一)在
《规范》实施细则(见附件三)中,共计109个审核项目,企业自测达到140分以上,由省商务厅组织省级有关部门进行考核、验收,合格后,命名为“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授牌。
在命名的省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中择优推荐“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并经商务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国家标准委四部门考核、验收,由四部门联合命名为“国家级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
(二)申报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程序
由企业向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初审并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推荐,经省商务厅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考核、验收,合格者给予命名。
申请标准化农产品市场的企业应向商务主管部门提交:(1)市场经营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2)各地市场建设管理部门批准设立市场的文件(复印件);(3)企业申请报告(内容应包括:申报市场类型、辐射区域、符合标准化建设的情况、交易方式、主营业务及带动产销的经济和社会效益等基本经营情况、市场发展目标、拟改进措施和配套投资来源等);(4)企业按照
《规范》实施细则自测情况。
四、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现状进行一次调查,综合分析本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情况,制定本市(区)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规划和目标,以及分年度安排。
(二)向企业宣传和贯彻
《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推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改造、规范和升级。
(三)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按照
《规范》标准及申报程序进行初审,在初审推荐中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确保质量。
(四)各市(区)务必在8月底前,根据省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名额(见附件一)将推荐企业名单及相关材料报省商务厅。
联系人:王梦州 电话:029-87290739
附件1:陕西省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名额
附件2:国家标准《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GB/T19575-2004) (略)
附件3:《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略)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附件1
陕西省标准化农产品批发市场名额
单位 名额数量
西安市 6
宝鸡市 6
咸阳市 6
渭南市 5
铜川市 2
汉中市 4
安康市 2
商洛市 2
延安市 2
榆林市 2
杨凌示范区 1
省供销社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