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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3-31

发文字号

沪农委[2015]7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3-3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印发2015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农委[2015]74号

2015年3月31日

各区、县农委,光明食品集团:

  为切实做好本市2015年重大动物疫病免疫工作,我委根据农业部工作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2015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2015年上海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2015年对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口蹄疫、猪瘟等4种国家规定的动物疫病实行强制免疫的总体要求是群体免疫密度常年维持在90%以上,其中应免畜禽免疫密度要达到100%,免疫抗体合格率全年保持在70%以上。同时,要统筹做好小反刍兽疫、狂犬病等其他动物疫病的免疫工作。

  二、职责分工
  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动物防疫工作负总责,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市高致病性禽流感和口蹄疫等主要动物疫病免疫计划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免疫方案),保证免疫密度。
  各区县农委具体组织实施免疫方案,积极协调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强制免疫计划执行所需经费,包括耗材、人工、免疫效果评价等经费,负责强制免疫动物疫病疫苗的申领、保存和使用监管。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是动物防疫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履行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市、区县农委的要求做好免疫工作。
  市和区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将根据不同时期的免疫情况组织随机抽检,评价疫苗免疫效果。

  三、组织实施
  (一)及时制定实施方案。各区县要按照本市免疫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及时制定免疫方案的实施方案。
  (二)加强免疫技术培训。各区县要在春秋集中免疫工作开展前组织好乡镇及村级防疫员免疫技术培训。免疫时要规范操作,按要求更换注射针头,做好各项消毒工作,防止在免疫操作中人为传播疫病。同时,要加强疫苗的运输和保存管理,保证疫苗质量。
  (三)完善免疫档案。各区县要进一步完善免疫档案的建立工作。对养殖户畜禽存栏、出栏及免疫等情况要有详细记录。特别要做好疫苗种类、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记录。做到乡镇畜牧兽医站、基层防疫员、养殖场(户)有免疫记录,做到免疫记录与畜禽标识相符。
  (四)加强免疫信息报告。对疫苗采购和免疫情况实行月报制度;在春秋两季集中免疫期间,对免疫进展实行周报告制度;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对紧急免疫情况实行日报告制度。各区县要明确专人负责免疫信息收集统计工作,及时报告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要及时反馈免疫过程中发现的问题。

  四、监督检查
  (一)切实落实免疫责任制。针对免疫工作,逐个环节研究细化责任,层层落实到人。对因免疫不到位引发动物疫情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不履行强制免疫职责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追究其责任。
  (二)加强防控经费监管。动物疫病防控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对虚报冒领、挤占挪用的,要严肃处理。各区县要配合财政部门不定期对防控等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免疫效果评价。各级动物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对免疫效果的监测,实行常规监测与随机抽检、集中监测相结合,定期组织免疫效果监测与评价工作,对被抽检的养殖场(户)、乡(镇)或村存栏家畜(禽)群体抗体合格率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尽快进行补免。
  (四)加强对调运动物免疫监管。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时,应严格核查调运畜禽的免疫情况,对调出区县境的种畜禽或其他非屠宰畜禽,在调运前2周进行一次加强免疫,对调运的种蛋和未达首免日龄的仔畜、雏禽,应标明其供体的免疫情况,未加强免疫或免疫情况不明的禁止调运。
  (五)加大督促检查力度。各区县要加大督查指导力度,确保免疫工作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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