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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认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检测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30

发文字号

食药监科〔2013〕264号

信息分类

部门规范性文件

有效地区

中国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正文内容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及《医疗器械检测机构资格认可办法(试行)》(国药监械〔2003〕125号)的规定,2013年10月28日至29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专家组对你中心的医疗器械检测能力进行了现场评审。经审查,认可你中心多床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水处理设备等114个医疗器械产品和项目(见附件)检测资格,有效期5年。


  附件:医疗器械检测资格认可范围及限制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2013年12月30日

食药监科〔2013〕264号 附件.doc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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