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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同意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设置在上海市肺科医院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0-01-21

发文字号

沪卫监督[2010]00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21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同意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设置在上海市肺科医院的批复

沪卫监督[2010]004号

2010年1月21日

  上海市肺科医院:

  你院关于申报设置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的申请已收悉。经过资格初审和擂台评审,根据评审专家意见和设置单位情况,并经我局审定,同意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设置在你院,由你院徐孝华主任医师担任该质量控制中心主任。

  你院应按照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有关要求》(附件)做好相关工作。并在接本批复后,即请你院徐孝华主任医师负责筹建该质量控制中心专家委员会,于2010年2月5日前将专家委员会委员候选名单上报我局卫生监督处。

  特此批复

  附件: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管理有关要求

  为规范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中心(以下简称质控中心)的管理,促进质控中心的建设和发展,根据卫生部《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有关要求),结合本市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际,现对质控中心管理提出如下有关要求。

  一、质控中心自市卫生局批复之日起正式成立。

  二、质控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自成立之日起由主任负责组织制定相关制度,实施质控工作。

  三、质控中心自成立之日起一个月内确定专兼职工作人员,落实专用办公用房和基本配套实施设备,完善质控中心总体工作计划,制定今年工作计划,于2010年2月12日前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质控中心于2010年3月31日前制定本市职业健康检查质控标准、程序、质量评价体系的草案,经三个月征求意见、修改完善后于6月30日前形成完成稿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质控中心于2010年6月30日前,同时做好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规范、完善组织架构、充实设施设备等准备工作,7月1日起进入质控工作实施阶段。

  四、第二年起,质控中心于每年1月10日前报本年工作计划,6月30日前和12月31日前报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五、质控中心应定期对本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科学、客观、公正地出具质控报告并对报告负责。质控报告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同时抄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
  质控报告由质控中心妥善保存。

  六、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负责对质控中心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

  七、有关要求由上海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处负责修改。

  八、有关要求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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