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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07

发文字号

浙卫办妇幼[2015]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浙江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07

颁发部门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

浙卫办妇幼[2015]4号

2015年4月7日

各市、义乌市卫生计生委局(卫生局),省妇女保健院:

  现将《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的通知》(国卫办妇幼发[2015]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落实各项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是证明婴儿出生状态、血亲关系,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法定医学证明,作为“人生第一证”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要进一步强化法律意识,严格落实各项制度。健全申领告知、证件签发流程,落实证章分开,规范信息档案和废证管理。要强化告知制度,发挥基层妇幼保健人员积极性,在孕期保健、产时分娩和产后随访中告知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相关规定,保证所有新生儿一年内办好出生医学证明。要不断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人员法制教育和岗位培训,制订风险防范措施,建立监管长效机制。

  二、健全网络,强化信息管理
  要继续发挥我省网络优势,完善信息共享机制,加强信息平台管理,进一步加强对管理软件的维护和改进,达到真正网络化管理功能。根据《浙江省卫生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档案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电子化管理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卫发[2015]11号),认真组织开展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电子档案归档工作,提高民众查阅出生医学证明信息满意率,完成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电子归档任务。

  三、部门联动,优化外部环境
  各地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真伪查验工作,大力配合公安部门严厉打击伪造、变造出生医学证明以及买卖、使用伪假出生医学证明等违法犯罪行为。在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出生医学证明真伪鉴定时,当地县(区)级卫生计生(卫生)行政部门或其委托机构应当认真核查出生医学证明载体和记载信息,并书面反馈鉴定结果,对发现的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当将其复印件和真伪鉴定书按规定上报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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