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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4-22

发文字号

沪教委后[201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4-22

颁发部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后[2016]7号

2016年4月22日

各高等学校:

  为加强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进一步引导社会各界共同参与高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推动高校食品安全工作群策群力、群防群治,规范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工作,我委研究制定了《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完善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工作制度,确保相关工作有序开展,依据《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规定和本市有关食品安全工作要求,结合本市高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制度是教育行政部门履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督查”职能的重要体现,也是会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制的创新实践。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非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常设专职岗位,系特聘的高校食品安全专家和热心志愿者代表,不领取固定薪酬。

  第三条 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采取个人自荐、所在单位或专业学会(协会)推荐方式产生。市教委对有关人选进行遴选和聘用,聘用期一般为1年,并发文公示。

  第四条 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关心学校食品安全工作;
  (二)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管理经验;
  (三)熟悉学校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客观公正、认真负责。

  第五条 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的主要职责:
  (一)配合市教委高校食品安全专项检查和督查暗访工作;
  (二)参与高校食品安全宣传、咨询和专项培训工作;
  (三)参与开展高校食品安全专项调查和有关课题研究工作;
  (四)承担市教委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高校食品安全督查方式
  (一)明查。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和市教委工作计划,在市教委组织下,以学校自查为基础,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检查。采用明查形式,应进行检查告知,现场出示检查凭证,检查内容要有记录。
  (二)暗访。根据市政府工作部署、市教委工作计划和信访投诉情况,对高校食品安全工作采取飞行检查和暗查。采用暗访形式,检查组在检查时应详细记录检查时间、地点、现场状况、存在问题等,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记录或拍摄,对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复印。
  (三)督办。接受市教委委托,对高校食品安全问题隐患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情况通报及有关信访投诉处理情况进行核实和复查。

  第七条 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受市教委委托开展工作,应以小组为单位,每个小组成员不少于3人,实行组长负责制。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应于7个工作日内撰写检查报告,并上报市教委。

  第八条 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实行例会制度,每两个月开展一次工作例会,分析梳理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况,并形成书面工作建议报市教委。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上海高校食品安全督查员管理办法(试行)》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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