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食用林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林产函[2012]13号
2012年12月14日
各市及广德、宿松县林业局:
近期,省政府下发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2]112号,以下简称
《意见》),这是我省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重大举措,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从积极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保障人民群众食用林产品消费安全、促进林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战略高度,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和贯彻落实
《意见》精神,切实做好食用林产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不发生重大食用林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现就贯彻落实
《意见》精神,进一步做好食用林产品安全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坚持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上下联动,密切配合。省林业厅负责统筹协调全省食用林产品安全的监管和领导工作,定期组织督查组,深入各市和重点县(市、区)进行检查、指导,及时解决食用林产品安全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食用林产品安全整体水平。各市、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履行本行政区域内食用林产品(主要包括干果、木本粮油、木本药材、竹笋和可食用森林植物等森林食品)安全监管工作。各地要切实提高认识,转变工作职能,加强领导,查清情况,落实职能单位,专人负责,确保本行政区域内食用林产品的质量安全。
二、强化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督促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健全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强化食用林产品原料生产源头、产地环境及农药、肥料等投入品质量安全控制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鼓励和引导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大技改力度,采用先进工艺设备,加快食用林产品产业升级,着力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三、加强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管。各地要加强对食用林产品生产企业内部的储存、运输环节等质量安全的监管,监督食用林产品企业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出厂检验、索证验票、购销台账记录、问题食品召回及下架退市等各项管理制度。强化食用林产品产业链全过程的质量安全控制,加强产销对接,提高企业内部食品储存、运输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能力,组织开展打击食用林产品生产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行动。通过约谈、诫勉、集中培训等措施,督促企业负责人落实食品安全措施,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要增强企业道德约束,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提高行业自律水平。
四、建立食用林产品安全信用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对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实行食品安全诚信分类监管,全面发挥食品安全诚信体系的规范、引导、督促作用。建立诚信守法企业激励机制,对信用良好的诚信企业在技改投入、品牌培育、林业项目贷款贴息、政策性资金扶持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安排。
五、建立食用林产品安全“黑名单”制度。各地可根据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记录,及时通告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将其列入“黑名单”,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网络向社会予以公布,并实施重点监管。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企业经认真整改,在重点监管期内(至少为1年)未发生违法行为的,可将其从“黑名单”中解除。对再次列入“黑名单”或在“黑名单”期内整改不力的,依法予以从重处理;情节严重的,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其企业主要负责人5年内不得从事食用林产品生产经营相关行业。
六、提高食用林产品安全应急管理能力。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本地区、本部门的食用林产品安全应急预案,严格落实舆情监测、隐患排查、紧急处置、事故调查、信息发布等措施。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