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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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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原则
安徽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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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市、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机关各处室、分局、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办法》业经省局29次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21年8月1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全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第25号令)和《执业药师注册管理办法》(国药监人〔2021〕3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分为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确定,根据相关规定授予学分。
第三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应不少于90学时,每3个学时为1学分,每年累计不少于3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学时一般不少于总学时的三分之二。每学时一般为40-45分钟。
第四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通过下列方式参加药学类继续教育的,计入本人当年继续教育学时: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活动;
(二)参加相关的继续教育实践活动;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者课程进修;
(四)参加远程教育;
(五)参加课题(项目)研究、学术会议、出版著作、发表论文等活动;
(六)符合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实行信息化管理。
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建立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登记平台,建立学分登记管理制度,做好登记平台日常维护。
第六条 学分授予标准和计算方法
(一)参加培训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卫生健康部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国家级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举办的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级卫生健康部门、省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省市级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继续教育实践活动,具体根据教育实践内容和实践时长授予相应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
(三)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四)参加远程教育学习,经考核合格,按课件的学时数每3学时授予1学分。
(五)参加药学类课题(项目)研究
1.国家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90学时、72学时 、60学时、50学时、4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2.省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90学时、72学时、6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六)参加药学类学术交流会议
1.参加国家级举办的学术交流会议:认定6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交流会议:认定5个学时。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七)出版药学类著作(译作)或发表药学类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
(1) 在国家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5学时。
(2)在省级刊物上:每千字认定3学时。
(八)参加援疆、援藏、国(境)外学术交流活动及乡村振兴、支教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由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人事部门认定本人继续教育学时,参加时间在6个月以内认定45学时,6个月以上认定90学时。参加学术交流会议者、课题研究者、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省药学专业人员资格认证中心认定。
第七条 学分登记
(一)学分登记内容主要包括继续教育内容、形式、考核结果、学分数、施教机构或举办单位等信息。
(二)学分登记的有效凭证为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学分证明、发表的论文、出版的著作、课题成果证明、继续教育活动证明或登记证、进修证、考试成绩单等原始材料。
(三)学分登记部门
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部门直接举办或委托施教机构举办的培训班或远程教育由省药学专业人员资格认证中心登记。
省局机关处室或直属单位举办的业务能力培训班,省局人事部门确认后,由举办单位配合省药学专业人员资格认证中心登记。
省内相关协会、学会、培训基地举办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需事先报经省局人事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计算学分,并由举办单位配合省药学专业人员资格认证中心登记;参加外省协会、学会、培训基地举办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培训班,参考本办法,由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予以登记。
参加第三条(二)至(六)方式的继续教育学分由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证中心登记。
第八条 本试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安徽省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分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皖食药监人〔2013〕50号)同时废止。
执业药师继续教育授分管理遵照执行。省药学专业人员资格认证中心应当将执业药师的继续教育学分记入全国执业药师注册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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