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省财政厅、省中医药局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粤卫函[2014]1196号
2014年10月20日
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卫生计生局(委)、财政(税)局:
现将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项目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落实补助经费
2014年,全省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35元以上。除中央对我省补助5.5元/人、省财政对经济欠发达地区补助15.75元/人(对江门开平、台山补助11.025元/人)外,其余经费,经济欠发达地区由市、县财政各按50%的比例安排,确保人均补助标准不低于35元;珠三角地区由当地财政安排,确保人均补助标准达到35元以上。新增经费的使用按国家要求执行。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粤财社[2012]91号)要求,采取“先预拨70%,后结算”方式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各地财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对各县(市、区)项目资金落实情况的检查,保证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二、健全管理组织
各地卫生与计生职能合并后,机构人员调整变化较大,应及时调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和项目技术指导组等的人员组成,使这些机构及时发挥作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明确项目牵头部门和项目业务部门的职责,加强协同,共同推动项目实施。各级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技术支撑部门,在本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参与本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方案的制定工作,负责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相关的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三、规范资金管理使用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要实行专账核算,封闭运行,不得与其他补助经费混合拨付和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挤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聘请从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人员工资可在补助资金中列支。各地要按照《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目录》(粤卫[2013]16号)要求,根据当前服务类别和各地实际,科学测算各项目服务成本补助标准,并根据项目服务数量、质量和考核结果,拨付项目补助经费,不得简单地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
四、提高项目实施质量
2014年,各地要根据国家提出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任务目标认真贯彻执行。已达到国家各项工作任务目标的地方,要根据实际合理确定2014年工作任务目标,不要盲目追求覆盖率,要注重服务质量、服务效果的提升。要根据今年省组织的检查评价和国家考核中发现的问题,集中精力做好整改工作。各地要努力提高居民健康档案的质量,清理“死档”、“假档”,提高档案的合格率和使用率。要对执行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坚决废止2009版的表格、服务内容等,早期按照2009版建立的纸质档案必须按照2011年版的要求进行补充和完善。要逐步升级完善信息系统,严格按照2011年版的规范要求完善各类电子健康档案。如升级信息系统有困难的地方,必须先按2011年版的规范要求建立纸质健康档案。要加强对孕产妇、7岁以下儿童、老年人、高血压及糖尿病患者的管理,确保达到规范要求的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
五、加强宣传和培训
各地要按国家要求,扎实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工作,提高居民对项目的知晓率。要认真抓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培训工作,尤其要将基层医务人员业务培训工作作为近期工作重点,树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理念,熟悉基本公共卫生技术服务规范和相关业务知识,提高服务实践技能。各地要制订好培训计划,力争在年底前将基层医务人员全部培训一次。
六、加强绩效考核和评估
各地要完善对县(市、区)的全面考核制度,并督促各县(市、区)按照原省卫生厅、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方案的通知》(粤卫[2011]75号)要求,加强对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各地要根据新增服务类别调整完善考核内容,并突出年度考核重点,结合本地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的主要公共卫生问题,合理设定考核指标,尤其要将资金管理、服务规范执行情况、服务数量和服务质量等列为重要考核内容,提高相关部分的分值。考核结果要与人员管理、资金分配挂钩,发挥绩效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为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开展和任务落实,使项目工作符合国家要求,省将委托省级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组织对全省2014年度项目进行绩效评估,评估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已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工作并入“深化医改工作任务落实情况检查考核”的地级市,也要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绩效评估制度,评估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
关于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国卫基层函[2014]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委、财政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财务局:
为做好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经费标准调整优化服务项目
2014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由30元提高至35元,按照“倾斜基层、优化结构、突出重点、提高质量”的原则,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增加新的服务类别,重点巩固现有服务项目,进一步扩大服务覆盖面,提高服务规范程度,提高居民感受度。加大对基层机构支持力度,农村地区新增人均5元经费全部用于村卫生室,城市地区新增经费统筹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新增经费使用和项目调整如下:
一是适当增加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二是适当增加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目标人数,提高随访补助水平,增加患者随访次数。三是适当提高村卫生室承担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和老年人健康管理任务(不包括实验室和辅助检查)比重。四是提高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开展健康教育、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卫生监督协管服务补助水平。五是适当降低健康档案服务项目补助水平,取消新建档案补助。暂不调整预防接种、0-6岁儿童健康管理、孕产妇健康管理和中医药健康管理项目,对于由于服务对象数量自然增加引起的所需经费的增加,通过减少健康档案补助经费加以解决,不占用新增的人均5元经费。
二、明确2014年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0%以上。
--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8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8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高血压和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到38%和25%以上,全国规范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达到8000万人以上,规范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达到2500万人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按照“应管尽管”原则,将居家治疗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全部纳入管理,全国管理人数达到350万人以上。
--各省(区、市)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3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卫生监督协管服务的比例达到95%以上。
--合理确定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任务分工,2014年原则上将48%左右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村卫生室承担,绩效考核后拨付相应资金。城市地区要根据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服务能力、服务人口等实际,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及比重,根据实际服务量拨付资金。
三、加强项目管理
(一)加强项目宣传和培训。各地要通过多种媒体平台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在辖区和机构内显著位置公示项目免费政策、服务内容等,提高居民对项目的知晓率。要进一步加强人员培训,创新培训方式,提高培训针对性,注重培训实效,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扩大培训覆盖面,提高行政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和基层医务人员的服务技能。
(二)强化资金管理。2014年中央将继续对各地给予补助,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中央补助资金,加大对困难地区支持力度。要进一步加快资金拨付进度,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等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加强项目资金监管,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和挪用。县区级要完善资金支付方式,合理确定各项服务补助标准,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服务数量、质量,在绩效考核后安排和拨付资金,不得简单地按照机构人员和支出水平核拨资金。
(三)完善服务模式和项目管理方式。各地要结合全科医生制度建设,推广以全科医生为核心的团队服务、签约服务,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与日常医疗服务相结合,以服务对象(包括流动人口)为中心,提供综合、连续、动态的健康管理服务。进一步健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中医医疗机构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协作机制,发挥其在宏观人群管理、疾病监测、数据分析、培训指导、绩效考核等方面的作用和优势。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管理方式。
(四)加强绩效考核。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核机制,将考核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和推动任务落实的一项基础性、常规性工作。强化县区级考核,合理确定任务目标,细化和量化考核内容和标准,加强考核结果应用,实行考核结果与资金拨付挂钩。省市两级要对县区级考核情况进行抽查复核。
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4年9月19日
附件:2014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一览表
序号 |
类 别 |
服务对象 |
项目及内容 |
一 |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
辖区内常住居民,包括居住半年以上非户籍居民 |
1.建立健康档案 |
2.健康档案维护管理 |
二 |
健康教育 |
辖区内居民 |
1.提供健康教育资料 |
2.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 |
3.开展公众健康咨询服务 |
4.举办健康知识讲座 |
5.开展个体化健康教育 |
三 |
预防接种 |
辖区内0~6岁儿童和其他重点人群 |
1.预防接种管理 |
2.预防接种 |
3.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处理 |
四 |
儿童健康管理 |
辖区内居住的0~6岁儿童 |
1.新生儿家庭访视 |
2.新生儿满月健康管理 |
3.婴幼儿健康管理 |
4.学龄前儿童健康管理 |
五 |
孕产妇健康管理 |
辖区内居住的孕产妇 |
1.孕早期健康管理 |
2.孕中期健康管理 |
3.孕晚期健康管理 |
4.产后访视 |
5.产后42天健康检查 |
六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
1.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 |
2.体格检查 |
3.辅助检查 |
4.健康指导 |
七 |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高血压) |
辖区内35岁及以上原发性高血压患者 |
1.检查发现 |
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
3.健康体检 |
|
慢性病患者健康管理(2型糖尿病) |
辖区内35岁及以上2型糖尿病患者 |
1.检查发现 |
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
3.健康体检 |
八 |
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管理 |
辖区内诊断明确、在家居住的重性精神疾病(严重精神障碍)患者 |
1.患者信息管理 |
2.随访评估和分类干预 |
3.健康体检 |
九 |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和处理 |
辖区内服务人口 |
1.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风险管理 |
2.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现和登记 |
3.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信息报告 |
4.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
十 |
中医药健康管理 |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和0~36个月儿童 |
1.老年人中医体质辨识 |
2.儿童中医调养 |
十一 |
卫生监督协管 |
辖区内居民 |
1.食品安全信息报告 |
2.职业卫生咨询指导 |
3.饮用水卫生安全巡查 |
4.学校卫生服务 |
5.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
注:对基本稳定和不稳定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在每年4次随访的基础上增加4次随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