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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2-10

发文字号

青职安[2015]2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青海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2-10

颁发部门

青海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关于加强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通知

青职安[2015]29号

2015年2月10日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各地区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一个规定、四个办法”,强化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积极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培训,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各地区培训工作开展不平衡,海西、海东分别举办了2期,海南、海北各举办了1期,其他地区尚未组织开展任何培训。为进一步加强全省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工作,普及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省安全监管局决定今年仍采取分区域办班的形式,扎实开展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专题培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训对象
  用人单位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二、培训内容
  (一)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二)职业病危害预防和控制的基本知识。
  (三)职业卫生管理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等相关知识。

  三、培训时间
  西宁、海东、海西、海南、海北等地区于5月底前完成培训,并根据培训覆盖率,增加培训班次。其他地区结合实际,适时组织开展培训。

  四、有关要求
  (一)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严密组织好培训工作。
  (二)为确保培训取得实效,各地区的培训计划提前5天报省局职业安全健康监督管理处审查,授课专家由省局从职业卫生专家库中提取确定。
  (三)培训结束后由省局统一组织考试,成绩合格者颁发《企业职业卫生主要负责人培训合格证书》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书》,参加培训学员需准备身份证复印件1份及二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
  (四)培训工作由各市、州安全监管局具体组织承办,省局届时将派员带相关专家前往授课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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