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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开展建设健康城市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10-10

发文字号

苏爱卫[2005]1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10-10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运动委员会

正文内容


江苏省爱卫会关于开展建设健康城市省级试点工作的通知

苏爱卫[2005]19号

2005年10月10日

各市爱卫会:

  建设健康城市,是世界卫生组织(WHO)针对全球的迅速城市化及城市的卫生状况给人类健康带来的威胁而提出的一项全球性战略行动。根据全国爱卫办的要求和我省今年爱国卫生工作要点,我省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工作的基础上,逐步启动了建设健康城市工作,并于9月1-3日在苏州举办了“全省建设健康城市工作培训班”。经研究,省爱卫会决定从2005年起,在全省开展建设健康城市省级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作如下通知:

  一、目的和意义:
  建设健康城市的战略目标,是激励全社会及公众关心自己的健康问题,积极参与营造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和健康城市规划的制定、执行和评价,全面提高社会公众的生活质量、健康素质和文明素质,实现“21世纪人人享有卫生保健”的宏伟目标。建设健康城市是通过提高群众的参与意识,动员群众(特别是低收入人群)参加各种与健康有关的行动,充分利用各种资源来改善环境和卫生条件,帮助他们获得更加有效的环境和卫生服务。其主要目标是充分发挥当地政府在公共卫生健康方面的作用,鼓励地方政府履行从大众健康出发的政策。
  建设健康城市项目是我国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升华,在创建国家卫生城市的基础上开展建设健康城市工作,不仅对加快创卫步伐、巩固发展创建国家卫生城市成果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而且对进一步促进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全面实现小康,加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具有重要意义。

  二、申报建设健康城市省级试点城市的申报条件:
  (一)已经建成国家卫生城市,且日常巩固工作成效显著的城市;
  (二)申报必须自愿,且愿意遵循建设健康城市项目的原则和策略;
  (三)申报城市必须已经建立起专门的组织机构来负责建设健康城市工作。
  (四)申报城市的市政府必须已经制定有建设健康城市的初步规划和方案。

  三、确定试点城市的工作程序:
  (一)由申报城市填写申报表(见附件)。
  (二)省爱卫办组织专家对申报城市进行审核。
  (三)省爱卫会对审核通过的城市进行确认。
  今年拟确定1-2个省辖市,2-3个县级市为省级试点城市。

  四、试点城市的管理:
  (一)省爱卫会每年组织专家,对试点城市的建设健康城市工作进行阶段性评估。
  (二)试点城市必须继续抓好国家卫生城市的巩固和发展工作,对巩固成效不佳的试点城市,取消其省级试点资格。
  (三)省爱卫办每年组织试点城市进行工作交流,努力探索好的工作机制,不断推进建设健康城市工作。

  以上通知,请各地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建设健康城市省级试点申报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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