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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指导意见

发布日期

2014-04-25

发文字号

黑卫法制发[2014]6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黑龙江省

时效性

已失效

实施日期

2014-04-25

颁发部门

黑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律商网注]
根据《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和公布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黑卫法制规发[2017]35号),此文件已被废止。



黑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调整完善生育政策的指导意见

黑卫法制发[2014]69号

2014年4月25日

各市(行署)卫生局、人口计生委,绥芬河市、抚远县卫生局、人口计生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

  2014年4月22日,黑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为全面落实好生育政策完善工作,制定如下指导意见:

  一、准确理解和把握政策内涵
  本次修改《条例》重点是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调整完善我省生育政策。新《条例》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一是增加了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内容。二是取消了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夫妻生育第二个子女要有四年间隔期的规定,取消了对不符合生育间隔生育的限制措施。三是根据机构改革的实际,将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统一修改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学习和培训,准确把握政策内容,明确具体工作要求。要强化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建立舆情监测、分析机制,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引导符合条件的群众合理安排生育。

  二、简化和规范再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关键在于落实再生育管理和服务制度。一是认真落实便民措施。要按照《黑龙江省再生育审批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人口计生委关于方便群众办证八项便民措施》的要求,全面公开办事程序、简化办证材料,做到即来即审、及时办理。二是切实做好基本项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坚持知情选择原则,为单独夫妇提供优质计生技术服务。三是扎实推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覆盖面,提高目标人群受益率。四是进一步做好妇幼保健服务。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要针对单独两孩政策实施可能带来的孕产妇增加情况,合理调配技术人员及床位等设施,做好应对的各项准备工作,尤其要加强对高龄夫妇、高危妊娠妇女的再生育指导和孕期服务工作。

  三、加强组织领导
  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事关我省经济健康发展、社会和谐稳定以及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把调整完善生育政策作为当前的重点工作全面推进。当前市、县卫生计生机构改革已经陆续开始,各级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做好统筹规划、落实相关责任。一是加强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健全出生人口监测和预警机制,加强与民政、公安、统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实现婚姻、生育、健康、户籍管理等方面的信息共享。二是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完善计划生育“宣传倡导、依法行政、群众自治、优质服务、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注重卫生与计生资源的有效整合,健全基层计划生育工作网络,稳定计划生育工作队伍,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等重点人群的服务与管理。严格控制政策外生育,特别是多孩生育,严肃查处违法生育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三是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继续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家庭的优先优惠政策,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特别扶助制度,推动相关民生政策与计生政策相衔接,切实维护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特殊家庭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

  附件:相关政策解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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