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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1-07-27

发文字号

陕卫办发[2011]350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陕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1-07-27

颁发部门

省财政厅、陕西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陕西省卫生厅、陕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陕卫办发[2011]350号

2011年7月27日

各设区市卫生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卫生部《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37号),《陕西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医药卫生体制五项重点改革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陕政办发[2011]17号)和《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陕卫办发[2011]349号)要求,为做好我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我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点任务
  (一)新增服务项目和内容。201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标准由21.5元提高至25元。新增经费主要用于扩大服务人群,增加服务项目,提高服务质量。2011年新增项目和内容主要包括:一是将儿童保健管理人群从0-3岁扩大到0-6岁,并增加儿童口腔保健等服务内容;二是增加孕产妇、65岁以上老年人等重点人群检查项目,增加健康教育服务内容,提高服务频次;三是增加高血压、糖尿病、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人数;四是增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够承担的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食品安全信息报告、职业卫生咨询指导等服务项目。
  (二)2011年重点工作任务。一是进一步规范健康档案的建立、使用和管理流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城乡居民提供的医疗卫生服务内容应当及时纳入健康档案,提高健康档案使用率。各地积极推进健康档案信息化建设,城乡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建档率要达到50%左右,及时补充和完善健康档案,探索电子健康档案与电子病历之间的衔接,发挥健康档案在疾病控制和人群健康管理中的作用。二是加强慢性病和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管理,全省高血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人数达到110万和40.5万人,将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全部纳入管理范围,各市要把本地区医改任务及时分解到各县区,保质保量完成任务。三是继续深入开展老年人、儿童和孕产妇健康管理服务,增加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增强重点人群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认可度。四是继续加强健康教育,做好预防接种和传染病防治等工作,提高居民健康意识和自我防病能力。

  二、切实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
  (一)细化项目内容及补偿标准。各市、县(区)要按照《陕西省201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指导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本着易于服务、易于考核、易于监督的原则,细化服务项目,向辖区居民公示可以免费享受的服务项目和内容,为居民发放家庭服务手册。同时明确项目补偿标准,便于开展考核,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
  (二)严格绩效考核。各市(区)要根据省卫生厅、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的指导意见》要求,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考核,公平公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准确合理和考核结果与改进服务和经费补助相挂钩的原则”,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完成情况,项目实施的社会效果,资金财务管理和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考核。各县(区)卫生、财政部门,每年6月和11月要对辖区内所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全面检查与考核。市级卫生、财政部门要制定本地区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负责本地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考评工作的组织、协调、管理和监督指导。省卫生厅和财政厅制定和完善全省考核指导意见,深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和补助经费的投入和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各设区市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进行考核工作。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完善考核方式与方法,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结果要与资金拨付及机构内部收入分配相挂钩,发挥考核的引导和激励作用,促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范要求开展服务,确保全面完成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目标任务。近期,各设区市也要组织对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情况进行半年检查督导。
  (三)加强项目资金管理。市县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0]311号)和省财政厅、卫生厅《关于下达2011年陕西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的通知》(陕财办社[2011]46号)要求,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在预算中足额安排市县财政应当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县级财政部门对各级财政按规定标准安排的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可采取预拨加结算的方式并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及时足额拨付专项资金,保证基层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以及所承担的基本公共卫生任务,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专项经费。要在核定村卫生室承担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服务人口数量能力的基础上,安排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量由村卫生室承担,并相应落实不低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各类服务项目经费的补助标准,由县一级卫生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每个服务项目完成需要的成本和工作量,在测算的基础上进行安排,以保证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规定免费向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包括各类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在内的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随意截留、挤占和挪用。
  (四)开展督导检查。各市、县要在今年上半年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督导检查活动,重点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组织管理、制度建设、资金管理以及提供服务的数量、质量和居民满意度等。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省卫生厅、财政厅近期将对各市2011年度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督导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

  三、加强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领导,完善制度。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重要内容,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惠及城乡居民的民生工程。各地在推进项目实施工作中,要与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等医改重点工作紧密结合,加强统筹协调和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资金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科学制订实施方案,合理设定项目和任务目标。要建立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定期上报制度和通报制度,落实目标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责任主体,要根据工作任务,进一步明确分工,分解任务,落实到人。县级政府卫生、财政部门是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监管主体,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协调和监督管理。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精神卫生、卫生监督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业务指导。要根据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的功能定位,合理安排乡村医生承担的工作任务,明确补偿标准,并在绩效考核的基础上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补偿,调动其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积极性。
  (三)开展培训,加大宣传。要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人员的技术培训,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培训纳入现有培训计划,使其掌握服务技能,规范提供服务。要加强对卫生行政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人员以及专业公共卫生机构人员的政策培训,更好地指导基层开展工作。省上将在近期组织开展项目执行培训,各地务必派员参加。各市、县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以及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加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宣传,使城乡居民了解项目服务内容和免费政策。要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内容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范围,接受社会和居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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