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监察厅、省纠风办、省卫生厅关于下发《南京地区卫生行业纠风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卫办[2005]40号
2005年7月25日
南京市监察局、南京市政府纠风办、南京市卫生局、在宁省直属医疗机构、在宁各企事业单位所属医疗机构:
根据省委、省纪委有关会议精神,为进一步强化南京地区卫生行业纠正不正之风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南京地区卫生行业纠风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下发,希各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南京地区卫生行业纠风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近年来,南京地区各级有关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不断加大医药纠风专项治理的工作力度,在加强卫生行风建设、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降低药价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明显成效,查处了一批违纪违法案件,惩处了一批顶风违纪者,初步遏制了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但是,目前卫生行风建设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容忽视,收受回扣、“红包”、乱收费等问题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医疗服务中的不良行为损害了卫生行业的良好形象,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为深入贯彻省纪委七次全会和省政府第三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医德医风建设,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省和南京市监察机关、纠风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决定,从今年7月份开始,集中3个月时间,在南京地区卫生行业开展一次纠风专项整治活动。现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目的,以规范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减轻群众不合理医药费用负担为重点,以加强教育、完善制度、强化监督,改进和完善政府对医药卫生行业的监管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加强卫生行风建设,坚决纠正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乱收费等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加大预防和源头治理工作力度,逐步建立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纠风工作长效机制,努力树立南京地区卫生行业新形象,为建设和谐文明繁荣的新江苏作出积极贡献。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和主要内容
(一)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南京地区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包括省和南京市市、区、县卫生行政机关及所属医疗机构、企事业单位在宁医疗机构,都在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范围之内。
(二)专项整治工作的主要内容。(1)利用行政审批权和各种职务之便,收受回扣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2)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红包”和其他馈赠;(3)违反“三合理”诊疗规范,重复检查、滥开大处方;(4)重复收费、分解收费、擅自设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5)在药品使用、仪器使用、临床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中实行开单提成或与科室、个人收入挂钩等医疗服务活动中的不正之风。
三、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纠风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卫生厅和南京市监察局、南京市纠风办、南京市卫生局共同成立纠风专项整治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部门领导同志为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研究制定在南京地区卫生行业开展纠风专项整治工作的政策和实施方案;讨论决定专项整治工作的重大事项,指导成员单位认真履行职责;定期听取汇报,研究处理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协调矛盾、把握进程;组织对治理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高楼门饭店),办公室在协调小组的领导下处理专项整治工作的日常事务(协调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2)。
四、专项整治工作的方法步骤与时间安排
纠风专项整治工作按照统一时间、统一内容、统一政策、统一行动的要求,采取省、市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安排三个月时间,分动员教育、自查自纠、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教育阶段(7月25日至8月10日)。省和南京市联合召开动员大会,对纠风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结合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指导各单位组织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教育,引导广大医务工作者弘扬白求恩精神,牢固树立爱岗敬业、忠于职守,依法执业、诚信服务的观念;组织学习有关法律法令、党纪条规、行业纪律,增强法纪政策观念;采取集中收看电教片、请进来、走出去的方法,运用医疗卫生系统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激励、警示教育;强化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职业道德教育,促进政风行风建设,把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正落实到医疗服务活动之中。省和南京市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开展公开承诺和集体倡议活动,组织医疗机构通过新闻媒体对医疗服务有关内容实行公开承诺,坚决纠正医疗服务中的各种不正之风;组织知名专家联名向医务人员发出拒收“红包”、开单提成和药品回扣,维护医学圣洁的倡议书;主动加强与新闻媒体及社会各界沟通,加强卫生宣传,实行民主监督。各单位要设立举报箱,公布投诉电话,明确专人负责,为投诉者提供方便。
(二)自查自纠阶段(8月11日至9月2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各级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对照卫生行业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开展自查自纠。查职业道德建设情况,纠政风行风方面存在的问题;查廉洁自律、廉洁从业规定执行情况,纠收受“红包”、“回扣”、“开单提成”和乱收费等问题;查财经纪律遵守情况,纠部门私设“小金库”、科室违反规定创收等问题;查重大事项的决策、执行和重要经营活动的管理情况,纠民主集中制和重要议事规则执行不力,经营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到位的问题。专项治理办公室设立专线电话负责答询和接访,省市纠风部门设立专项帐户接受上交的钱款,集中后上缴财政部门。
(三)整改提高阶段(9月21日至10月10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对查找出的问题,要认真进行梳理和剖析,主动整改。结合“医院管理年”活动,通过建章立制,健全医务管理、人事分配、财务管理和考核奖惩等制度;坚持并完善住院费用清单制、医疗收费及药品的价格公示制和查询制、医疗信息公开制度,增强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的透明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服务和收费行为的日常监督,建立健全群众投诉、举报受理机制,完善对医疗服务质量、医疗收费行为、医生处方和药品使用情况的监管;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要积极开展 “医德医风示范医院” 创建活动,切实加强医德医风建设,进一步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五、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的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医疗卫生服务直接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倍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关注。南京地区的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一定要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从落实“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把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加强领导,明确要求,集中力量重点解决好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和切身利益。
(二)明确责任,落实措施。专项整治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医疗机构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目标和措施,将专项治理的各项任务分解细化,确保治理任务按期完成。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要做好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机构要抓好整治工作各项任务的落实。协调小组要及时协调解决专项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保证各阶段、各环节的治理工作相互衔接、有序推进,相关措施得到落实。要认真做好信访的接待处理工作,接待投诉有登记,处理投诉有凭据,反馈投诉有记录,查询投诉有档案。
(三)严明纪律,加强监督。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对抓得不紧不实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限期改进。凡在自查自纠阶段主动讲清问题、如实上交所收钱物的党政干部和医务人员,一般不再追究相关责任。对于不积极整改甚至顶风违纪者,要坚决依照有关规定或依法依纪严肃处理,绝不手软。对治理不严、群众反映强烈、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要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相应责任。凡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中通过提供回扣促销药品和医疗器械的生产营销企业,一经查实,要坚决清除出我省医疗服务市场。
附件2:南京地区卫生行业纠风专项整治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为加强对南京地区卫生行业纠风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省市有关会议精神,经研究决定,由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省卫生厅和南京市监察局、南京市政府纠风办、南京市卫生局共同成立纠风专项整治协调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 郭兴华(厅党组书记、省卫生厅厅长)
成 员 韩 波(省政府纠风办副主任、省监察厅副厅长)
陈天明(市卫生局局长)
徐建华(市监察局副局长)
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人员负责办公室工作:
办公室主任 王天友(省卫生厅监察室主任)
副 主 任 崔加军(省监察厅纠风室副主任)
梅国强(市监察局纠风室副主任)
郑建宁(市卫生局纪委书记)
办公室设在高楼门饭店(南京市高楼门62号)413、415房间;联系电话:86823413,86823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