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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药品监管职责有关要求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10-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10-22

颁发部门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落实药品监管职责有关要求的通知

  2015年10月22日

  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

  为全面落实在食品药品监管系统实施“四有两责”的监管工作指导方针,结合《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193号)有关要求,按照我市食品药品监管系统职责划分原则,现就进一步落实药品监管职责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局、各直属分局是本辖区各监管对象的日常监管机构,依法负责辖区内药品生产、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制剂室和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自发文之日起,核发、换发的新版《药品生产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须注明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和监督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待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明确要求后执行。签发人为发证机关的法定代表人。

  三、自发文之日起,核发《药品GMP证书》和《药品GSP证书》进行公告时须公布日常监管机构和日常监管人员。日常监管机构和日常监管人员应与企业持有的《药品生产许可证》和《药品经营许可证》一致。

  四、药品生产企业和药品批发企业的日常监管人员为企业所在地区县局、直属分局的主管局长和监管科室负责人。

  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实施分级分类管理,由区县局、直属分局核发许可证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日常监管人员为监管科室负责人和企业所在地食药监管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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