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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给幼儿服用“病毒灵”等药品情况排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3-17

发文字号

皖教秘基[2014]1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安徽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3-17

颁发部门

安徽省教育厅

正文内容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幼儿园给幼儿服用“病毒灵”等药品情况排查的通知

皖教秘基[2014]17号

2014年3月17日

各市教育局,省直管县教育局:

  3月10日,媒体报道陕西省宋庆龄基金会枫韵幼儿园、鸿基祥园幼儿园被发现私自给幼儿集体服用处方药品“病毒灵”事件。近日,媒体又曝光了吉林市发生的类似事件。这些报道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家长尤为重视,出现部分不稳定。我省各地要引以为戒,做好防范工作,对本地区幼儿园可能给幼儿服用“病毒灵”等药品的情况进行排查。

  各地要对幼儿园尤其是民办园的卫生健康管理工作组织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幼儿园卫生管理制度、排查幼儿服用“病毒灵”等药品的情况,发现情况要立即进行核实登记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确保幼儿的身心健康。检查结果于4月10日前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和体卫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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