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的通知
京卫基层字[2016]26号
2016年11月23日
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昌平区、怀柔区卫生计生委、医改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社保局,海淀区公共委:
依据北京市财政局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区县社区卫生财政专户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的通知》(京财社[2015]2052号),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京卫医2016113号)要求,为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政管理方式转变后科学运行,扎实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切实推进本市分级诊疗,结合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6-2020年)》(京卫基层[2016]21号)、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关于印发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医改办发[2016]1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在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昌平区和怀柔区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
为指导不同发展区域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新机制,扎实做好本市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落实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重点任务,经研究,决定在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昌平区和怀柔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展试点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本市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紧紧围绕基层医疗卫生发展实际,遵从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补短板、兜底线的基本原则,有效落实基层卫生服务机构六位一体功能。以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分级诊疗为突破口,以重点人群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抓手,完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探索基层卫生改革发展新路径。
二、试点原则
坚持创新发展,突破重点难点的原则;坚持分类指导,积极稳妥推进的原则;坚持统筹协调,改革务求实效的原则。
三、试点目标
以强化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为总目标,以政府投入为主、市场运行为辅,明确财政保障的项目及标准,有效利用公共卫生经费和医保基金,探索利用市场调节的适宜政策,确保基层机构运行有保障、激励机制更有效、服务质量有提高、居民医疗卫生服务获得感明显增加。
四、试点工作依据
(一)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京卫医2016113号)
(二)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北京市中医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6-2020年)》(京卫基层[2016]21号)
(三)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取消区县社区卫生财政专户加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的通知》(京财社[2015]2052号)
(四)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
(五)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3]66号)
(六)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卫生局《关于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公用经费定额的指导意见》(京财社[2010]2763号)
(七)国务院医改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
(八)《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3]14号)
(九)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
五、试点范围和进度
(一)试点范围:选定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通州区、昌平区和怀柔区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推进分级诊疗制度建设。
(二)试点进度:计划2016年11月启动试点,2017年年底试点结束。2017年6月进行试点中期总结评估,提出整改意见,2017年10月进行第三方评估,论证试点成效和研究全市推广实施意见。
1.筹备阶段(2016年7-10月)。学习、解析近期国务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北京市系列深化医改的文件,把握我市进一步推进基层医改的任务和要求。拟定工作方案。
2.启动阶段(2016年11月)。试点工作正式启动,部署试点区工作任务和要求。试点区按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试点方案》制定实施方案和评估方案。
3.调整阶段(2017年6月)。委托第三方进行中期评估,总结成效、发现问题和困难,完成中期评估报告。总结试点开展情况和成效。针对中期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完善试点方案。
4.评估阶段(2017年10月)。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完成评估报告。
5.总结推广阶段(2017年12月前)。论证试点成效和研提全市推广实施意见。
六、试点工作内容
(一)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内容
按照《北京市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基层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京卫基层[2015]26号)中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外省市有益经验,明确工作边界,确定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大公共卫生服务、社区康复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项目内容。
(二)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各区应根据《关于进一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的若干意见》(京政办发[2013]66号)精神,结合人口布局变化,以满足城区、远郊平原和山区居民分别出行15分钟、20分钟和30分钟以内可享受到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继续合理配置资源,完善以政府举办为主导、非政府举办共同发展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对于政府举办的机构,要结合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统筹好社区卫生服务站、乡镇卫生院及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资源配置。应积极鼓励、引导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交由其承接政府指定的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使其成为我市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改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
市、区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全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和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重新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合理确定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和任务量。区财政部门将根据卫生主管部门确定的服务功能和任务量,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超支不补、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统筹安排医疗收入和财政补助资金,可采取定项、定额、绩效考核或购买服务等方式核定财政补助。
如对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方式,区卫生计生、编办、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应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4]34号)规定,研究实施方案。
对于执行购买服务的社会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根据机构实际完成的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采取定额补助或绩效考核方式予以补助。
(四)增加医疗卫生服务供给与提高服务水平
通过“四个一批”、对口支援、巡诊、义诊、返聘退休人员、双向转诊、完善科室设置、增设机构床位等措施增加服务供给;通过全科医生培养、加强医学继续教育、优质资源下沉、医师多点执业、医师特设岗位、医联体内上下联动、社区卫生提升工程等措施,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的医疗卫生服务能力和水平。
(五)完善绩效考核与发挥政策激励作用
按照《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京卫医2016113号)配套中《关于进一步完善绩效考核制度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吸引人才的工作安排》要求,通过三级绩效考核平台、三层绩效评价体系,完善绩效考核政策,通过应用当量、系数及信息化管理,完善考核手段。逐步健全激励和吸引人才机制,调动工作积极性,不断提升基层服务能力。充分发挥本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2015年度基础上核增的绩效工作总量的作用。核增的绩效工资总量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不纳入绩效工资基数。奖励性绩效工资要向增量工作、一线工作岗位、艰苦工作岗位、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工作岗位、做出特殊贡献人员倾斜。
(六)深化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按照《关于推进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医改办发[2016]1号)要求,完善并推进我市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重点在签约服务的方式、内容、收付费、考核、激励机制等方面实现突破。针对居民健康状况和需求,制定签约服务内容。市级卫生计生、中医药管理等部门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家庭医生团队服务的项目、内涵、流程、规范、标准。合理确定签约服务费,具体标准和分担比例由市级卫生计生、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价格等部门根据签约服务内容、签约居民结构以及医保基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和签约居民付费承受能力等因素协商确定。探索基层医疗卫生个性化服务项目。通过深化签约服务,创新基层卫生服务人员激励机制,激发基层人员的积极性。
优先覆盖老年人、孕产妇、儿童、残疾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低收入家庭等人群,以及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结核病等慢性疾病和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等。到2017年,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30%以上,重点人群签约服务覆盖率达到60%以上。现阶段要首先深化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等四类慢性疾病的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逐步覆盖重点人群,并向全人群扩展。按照协议内容,扎实为签订服务协议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的居民做好服务。
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脑卒中四类慢性疾病的患者,符合《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明确的基本条件的,稳定期可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受2个月的长处方优惠政策。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长处方药的药盒外包装上标有明确的社区慢性病用药长处方标志。
整合现有检查、检验、诊断、消毒供应资源,向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开放,探索设置独立的区域医学影像检查机构、血液检验机构、病理诊断机构、心电诊断机构,并与市级临床会诊中心,4个多平台市级医技会诊中心(影像、血液检测、病理诊断、心电诊断)进行有机对接,为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团队提供技术支持。
(七)加强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建设
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精神,结合市卫生计生委《2014-2017年北京市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方案》等要求,加快推进全科医生规范化、社会化培养,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卫生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
七、试点工作保障及工作要求
(一)明确职责,协调指导
医改办负责沟通、协调有关部门参与试点工作;财政部门负责试点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监督、经费核算管理制度及财务管理的指导、相关业务的督查,不得因预算管理形式的变化降低保障水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指导试点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岗位设置、绩效工资总量的核定;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试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和工作落实,收集整理试点情况并完成试点评估与总结。各部门要分工负责、协调推进,确保试点工作的有效组织和落实,确保在计划时限内完成试点任务。
(二)加强监测,科学评估
实行试点动态管理,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监督,不定期进行现场督导;委托第三方开展试点中期和终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调整试点内容和举措。各试点区要结合实际,大胆探索,确保完成试点任务。
(三)总结经验,稳步推广
认真研究基层卫生服务发展和市场运行规律,有效用好试点政策,学习借鉴外省市先进做法。
请各试点区于2016年12月9日之前,将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卫生计生委基层卫生处。
(电子邮箱:
jicengchu@bjchfp.gov.cn )。鼓励其他区积极参与试点、探索,创造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附件:区级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基本要求
试点区报送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预算管理运行模式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本区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基本情况、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状及“十三五”建设规划;
二、本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5年运行情况和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三、本区贯彻落实《北京市分级诊疗制度建设2016-2017年度的重点任务》(京卫医2016113号)、《北京市社区卫生服务提升工程实施方案(2016-2020年)》(京卫基层[2016]2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和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的相关文件要求和制度措施;
四、分析本区存在的阻碍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问题;
五、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时间安排及预期成果;
六、试点评估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