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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组织开展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0-01-08

发文字号

沪卫办疾妇[2010]2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0-01-08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在本市组织开展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的通知

沪卫办疾妇[2010]2号

2010年1月8日

各区县卫生局,各助产医疗机构,市医疗急救中心,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在本市开展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保证孕产妇流感疫苗接种工作质量和接种安全,根据卫生部《关于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指导意见的通知》(卫办疾控发[2009]218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对在本市组织开展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工作要求如下。

  一、接种对象
  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孕产妇可实施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
  (一)在本市范围内居住并已纳入本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
  (二)身体健康且符合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条件的。
  对患有妊娠合并症、并发症和习惯性流产的孕产妇,建议暂缓接种。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属地化管理。各区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孕产妇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工作。应充分整合辖区内预防接种、妇幼保健以及产科等方面的医疗技术力量,根据辖区人口分布情况、医疗资源分布以及交通状况等,在辖区内选择至少1家产科力量较强的助产医疗机构设置临时接种点,为孕产妇实施疫苗接种。
  各区县卫生局应组织对辖区内妇幼保健人员开展有关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不良反应处置和应急救治等的技术培训;按照《上海市2009年秋冬季重点人群甲型H1N1流感疫苗和季节性流感疫苗接种工作要求》要求,加强对助产医疗机构临时接种点的规范管理,组织落实工作人员和必要的应急处置设施设备等,严格落实“问询、登记、接种、观察”四个功能区设置,按照流程规范接种。
  助产医疗机构临时接种点经所在区县接种办现场审核合格后方可开展接种工作。
  (二)严格遵循“知情、自愿、免费”工作原则。各助产医疗机构应在孕妇学校、产科门诊等场所内对孕产妇开展有关甲型H1N1流感症状及预防甲型H1N1流感的健康教育和宣传。对有意愿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的,应告知甲型H1N1流感疫苗特性、作用以及禁忌症等,并发放《上海市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由其在知情的基础上自主、自愿决定是否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医务人员应做好相应的健康咨询和问题解答。
  孕产妇凭《上海市孕产妇健康手册》、个人身份证和签署的《上海市甲型H1N1流感疫苗接种知情同意书》等到辖区内指定的接种点免费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
  (三)加强不良反应监测报告和应急处置。各区县应落实区县级以上医院、经过培训并具备应急抢救能力的主治以上内科和妇产科医生,加强对孕产妇接种甲型H1N1流感疫苗后的现场留观及相应的应急处置。各区县卫生局应组织加强对孕产妇接种疫苗的安全性监测与评价。组织相应的医疗机构完善孕产妇接种疫苗不良反应应急处置预案,明确责任人和流程,落实抢救设施设备,确保院内应急救治绿色通道的畅通,确保第一时间开展及时、有效的救治。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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