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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3-09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其他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

颁发部门

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正文内容

政策文件:北京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 》的通知


        一、背景情况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和国家医保局印发《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39号,以下简称《意见》),北京市作为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的试点城市之一,试点将诊所设置审批改为备案制管理。根据国家的工作要求,我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印发《北京市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实施方案》,明确在本市朝阳区、海淀区、昌平区、大兴区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工作,试点区的诊所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管理。为积极稳妥做好诊所管理工作,我委制定了《北京市诊所备案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本市诊所备案的条件、流程及监督管理措施。

        二、主要内容

        (一)总则

        一是制定依据和适用范围。办法中所指的诊所是指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制定的诊所改革试点地区基本标准备案设置的诊所,不含中医、民族医、美容整形等类别诊所。二是连锁诊所的定义。指由同一设置方举办,具备相同法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类别、经营性质、服务方式和50%以上的诊疗科目相同,医疗机构名称中包含相同的识别名称,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3个以上地址开展执业活动的诊所。

        (二)备案和执业

        一是诊所备案执业条件和提交材料要求。各试点区不对诊所设置进行规划限制。本市诊所备案实行电子化备案管理,诊所提出备案的,通过电子化注册管理平台提交材料并签署对材料真实性的承诺书。二是一般诊所备案流程。举办诊所的,应将备案材料报拟举办诊所所在地区卫生健康委,区卫生健康委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三是连锁诊所备案流程。举办跨区经营的连锁诊所的由市卫生健康委统一备案。举办在同一区内经营的连锁诊所的,由所在区卫生健康委统一办理备案。四是备案变更要求。诊所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服务方式、牙椅、诊疗科目等备案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原备案机关对变更事项进行变更备案。五是执业要求。诊所应当建立信息系统记录诊疗信息,并按照本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定及标准要求报送和上传诊疗信息。

        (三)监督管理

        一是要求强化多角度执业监管。二是要求加强备案后事中事后管理。三是要求建立诊所诚信档案并加强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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