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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天津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卫生工作>评估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5-11

发文字号

津教委体[2005]35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5-11

颁发部门

天津市教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修订《天津市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学校卫生工作>评估细则》的通知

津教委体[2005]35号

2005年5月11日

各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加强学校依法治校的自觉性,推动学校卫生工作的深入开展,市教委、市卫生局于2002年联合下发了《天津市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中等专业学校贯彻<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评估细则》(津教委体[2002]29号),并组织有关专家对部分学校进行了评估检查,通过上述工作,对促进学校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保障师生身体健康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加强学校卫生工作,2003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69号),这是继《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颁发之后,又一个经国务院批准同意下发的文件。文件对预防传染病在学校的传播流行及预防食物中毒等工作提出了具体意见。此外,为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教育部还印发了《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切实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教体艺[2004]5号)。为落实国务院、教育部、卫生部关于加强学校卫生工作的有关要求,使这项工作能够适应当前形势的需要,市教委、市卫生局对原《评估细则》重新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并做好自查,对存在的问题积极进行整改。市教委、市卫生局将继续分期、分批对各学校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评估检查,对其中优秀学校进行通报表扬,对不合格学校进行通报批评。通过此次评估,使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卫生工作再上新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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