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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海洋石油总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布日期

2009-06-03

发文字号

津价医药[2009]12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天津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06-15

颁发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正文内容


关于海洋石油总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津价医药[2009]121号

2009年6月3日

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请批准海洋石油总医院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的函》(津卫财函[2009]32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海洋石油总医院新建病房(二期)床位费收费标准函复如下:

  一、新建病房床位费收费标准
  双人间11间22张床,床位收费标准48.5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多人间61张床,床位收费标准22.5元/床·日(含医疗废物处置费)。

  二、按照患者自愿的原则可收取陪床费,收费标准为10元/床·日。

  上述收费标准自2009年6月15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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