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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认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等18所医疗保健机构具有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执业资格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5-01-24

发文字号

苏卫基妇[2005]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苏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5-01-24

颁发部门

江苏省卫生厅

正文内容


关于确认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等18所医疗保健机构具有开展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执业资格的通知

苏卫基妇[2005]1号

2005年1月24日

  各市卫生局、各厅直医疗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计生委、卫生部、国家药监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对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各市的申请,经研究,批准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等18所医疗保健机构(名单附后)具有开展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的执业资格。

  希望上述单位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建设和法制教育,严格监督管理,依法提供服务,为切实降低我省出生人口性别比,维护国家人口安全做出贡献。

  附件:江苏省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医疗保健机构名单

  江苏省妇幼卫生保健中心 苏州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南通大学附属医院 东南大学附属中大医院 南京市妇幼保健院 南京市鼓楼医院 无锡市妇幼保健院 徐州市妇幼保健院  常州市妇幼保健院 苏州市立医院 南通市妇幼保健院 连云港市妇幼保健院 淮安市妇幼保健院 盐城市妇幼保健院 扬州市妇幼保健院 镇江市妇幼保健院 泰州市妇幼保健所 宿迁市妇幼保健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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