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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09-12-04

发文字号

晋卫明电[2009]9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山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09-12-04

颁发部门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

正文内容


山西省卫生厅办公室转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

晋卫明电[2009]99号

2009年12月4日

各市卫生局、厅直有关医疗机构:

  现将《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转发你们,请按照卫生部要求,科学、规范地组织辖区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医疗机构申报工作,具备条件的医疗机构名单于2009年12月10日前报省厅医政处。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甲型H1N1流感病毒检测工作的通知(卫发明电[2009]261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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