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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3-22

发文字号

京人社医发[2017]6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4-08

颁发部门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正文内容
关于医事服务费生育保险支付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医发[2017]67号

2017年3月22日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医药分开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发[2017]11号),医药分开改革取消药品加成(不含中药饮片)和挂号费、诊疗费,设立医事服务费。为保障生育保险职工享受相关待遇,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事服务费纳入本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门急诊医疗费用,其门急诊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定额支付,具体支付标准为:
  (一)定额支付三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医事服务费40元。
  (二)定额支付二级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28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30元。
  (三)定额支付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医事服务费19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门诊医事服务费20元。
  (四)定额支付三级、二级、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急诊医事服务费60元、48元、39元。

  三、生育保险按限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不在限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四、生育保险按定额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在定额标准之内,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相关规定支付。

  五、生育保险按项目支付方式结算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住院医事服务费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

  六、本通知自2017年4月8日起执行。凡此前文件相关内容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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