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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1-06

发文字号

明食药监食生[2016]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三明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01-06

颁发部门

福建省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正文内容

  三明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

明食药监食生[2016]4号

2016年1月6日

各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梅列、三元分局,市食品药品审评与不良反应监测中心: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9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冷冻(速冻)肉制品有关问题的复函

  食药监办食监一函[2015]790号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冷冻(速冻)肉卷生产许可有关问题的请示》(辽食药监生[2015]44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你局请示中所述的“冷冻(速冻)肉卷”产品:以畜禽为主料,以调味品为辅料添加焦磷酸钠、三聚磷酸钠、碳酸氢钠、抗坏血酸钠、葡萄糖酸内酯、沙蒿胶多种复配食品添加剂并经过滚揉、腌制等加工过程,其已改变了冻肉的保水率、PH值、化学组成等化学性质,也改变了冻肉的色泽、粘度、气味等物理性质,因此,不符合《农业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农质发[2014]14号)有关初级农产品的定义。根据上述加工工艺,该类产品应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中附录E食品分类系统中的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

  二、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中4.1.2的食品名称规定,上述食品不应以“冷冻(速冻)肉卷”易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食品名称命名,而应使用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范畴的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名称。

  三、请你局参照《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2006版)》对调理肉制品(生肉添加调理料)产品实施食品生产许可,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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