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卫医[2019]015号
2019年5月17日
各区卫生健康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可在国家卫生健康委网站“医政医管”栏目下载)的要求,规范有序地开展本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特制定《上海市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电子病历系统功能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电子病历信息化建设对于建立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提高医疗服务效率,改善群众就医体验,加强医疗服务监管,促进智慧医院发展等具有重要意义。为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推进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疗机构信息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8]20号)、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18]1079号)的要求,规范有序地开展本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
全面评估本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现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指导医疗机构科学、合理、有序地发展电子病历系统,引导电子病历系统开发朝着功能实用、信息共享、更趋智能化方向发展,使之成为医院提升医疗质量与安全的有力工具。
二、评价对象及目标
根据
《关于印发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及评价标准(试行)的通知》的要求,本市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应当按时参加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
2019年,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到2020年,三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4级以上,二级医院要达到分级评价3级以上。已通过本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评价的医疗机构,可于获得评价证书后的2年内申请高一级别评价,超出期限(2年)须对当前级别进行复评。
三、工作原则
1.政府引导、免费实施。承担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医疗机构收取评价费用。
2.客观公正、安全规范。以客观性评价为主、过程公开、结果公正,参与评价工作的单位、个人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相关数据信息。
3.统一申报、统筹遴选。医疗机构按要求提交真实、客观、规范的申报材料,依据申报材料遴选合格机构优先进行评测。
4.以评促建、以评促用。明确反馈问题原因,并给予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四、工作流程
1.网上申报自评阶段。医疗机构登录“电子病历系统分级评价平台”填报数据,由平台出具自评报告,包括电子病历应用水平自评等级与得分。参评机构申报级别应当与平台自评情况相符。
2.实证审查阶段。对照自评报告,参评机构需逐项提供实证材料,要求实证材料截图完整、真实、清晰、准确,定量指标的评判主要采纳具有信息行业测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测试报告结论。如审核未通过,则按照实际审核情况给予降级建议,并重新进入网上自评阶段。
3.现场复核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0-4级的现场复核工作,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卫生健康委”)统一组织专家对照自评报告与实证材料进行现场抽查与提问,并形成专家审核意见;对专家审核意见有疑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市卫生健康委将组织专家进行复审。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5级及以上的现场复核工作,由国家评价机构派选专家进行现场复核。
4.结论审定阶段。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0-4级的结论审定,由市卫生健康委依据材料审核、专家评价等情况综合认定。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5级及以上的结论审定,由国家测评机构认定。
五、工作保障
1.管理构架。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本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市卫生健康信息中心配合市卫生健康委承担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有关培训、材料审核、专家评审等相关工作。各医疗机构要建立分级评价工作管理机制,明确本机构相关职能部门和专人负责分级评价工作。
2.专家库。本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遴选、推荐,推荐专家需参加市卫生健康委组织的定期培训,通过培训后由市卫生健康委授予聘任证书,纳入全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专家库进行统一资质管理。
3.考核。为有效推进本市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工作,确保完成国家相关工作目标,本市将把电子病历系统应用水平分级评价结果与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挂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