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
沪卫计妇幼[2014]034号
2014年10月27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21号),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杜绝新生儿住院期间安全隐患,我委在国家文件的基础上,结合上海实际,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医疗机构新生儿安全管理制度(试行)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将新生儿安全作为医疗安全工作的核心内容之一,落实专人负责,认真执行安全管理制度。
一、分娩现场(室)
1.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安排至少1名掌握新生儿复苏技术的医护人员在分娩现场。分娩室应配备新生儿复苏设备和药品;剖宫产时,手术室也应配备新生儿复苏设备和药品。
2.定期(至少2次/年)对参与分娩现场新生儿复苏的相关医护人员进行复苏设备及药物使用培训,并有培训记录。
3.除分娩现场外,应配备二线、三线备班,以应对多名产妇同时分娩或多名新生儿需要复苏抢救的情况。
二、产科病房(室)
4.产科实行母婴同室,母婴同室新生儿应由新生儿科医生每日查房,并有相关病程记录。
5.加强母婴同室陪护和探视管理。开展陪护人员新生儿护理知识培训。严格控制探视人数,规定每天探视人次;严格按照规定做好消毒隔离工作,避免院内交叉感染。
6.母婴同室设门禁系统和监控设备。住院期间,产妇或家属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抱婴儿离开母婴同室区。因医疗或护理工作需要,婴儿须与其母分离时,医护人员必须和产妇或家属做好婴儿交接工作,严防意外。
7.产科医护人员应定期(至少2次/年)接受新生儿窒息复苏技术培训,具备新生儿疾病早期症状的识别能力;必要时,应安排产科医生、护士到儿童专科医院新生儿科、新生儿重症监护室进修或培训。
三、新生儿病房(室)
8.严格按照护理级别落实巡视要求,无陪护病房实行全天巡视,并配备相应监护设备。非新生儿病房(室)工作人员不得入内;家属可在规定时间内入病房(室)探视,不得将新生儿抱出病房(室)。
9.严格执行母乳喂养有关规定。大力宣传母乳喂养,禁止提供配方奶品牌的建议。制定母乳接收和储存制度,并遵照医院感染控制规定和要求,保证新生儿住院期间母乳质量与安全。
10.新生儿住院期间需佩戴身份识别腕带,如有损坏、丢失,应及时补办,并认真核对,确认无误。
11.新生儿出入病房(室)时,工作人员应对接送人员和出入病房(室)时间进行登记,并对接收人身份进行有效识别。新生儿外出检查回病房时,应核对身份无误后,方可将新生儿置于其床位。
12.规范新生儿出入院交接流程。新生儿出入院时,应由医护人员对其陪护家属身份进行验证,由医护人员和家属签字确认,并记录新生儿出入院时间。出入院接送家属必须为新生儿直系亲属,若非直系亲属,需签署授权委托书,并留下详细真实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
13.加强医院感染管理,严格遵守新生儿消毒隔离制度,降低医院感染发生风险。新生儿病房(室)尽量采用层流设计。对于患有传染病的患儿,应按相关规定,及时合理处置。
14.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定期(至少1次/年)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所有工作人员均应熟悉本病房(室)安全通道、消防设施、应急物品的放置位置及正确使用方法。
四、其他
15.对于无监护人的新生儿,应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公安和民政等部门妥善安置,并记录安置结果。对于有监护人,但监护人拒绝履行监护甚至抚养义务的新生儿,应及时报告卫生计生、公安和民政部门协调解决。
16.对于死胎和死婴,医疗机构应当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沟通确认;一经确认,遗体应立即送至停尸房妥善安置;严禁按医疗废弃物处理死胎、死婴。
17.对于有传染性疾病的死胎、死婴,经医疗机构征得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同意后,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应在医疗文书上签字并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医疗机构应按照
《传染病防治法》、
《殡葬管理条例》等妥善处理,不得交由产妇或其他监护人等自行处理。
18.违反
《传染病防治法》、
《殡葬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