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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

2017-11-21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广州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11-21

颁发部门

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东省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正文内容
广州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计生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补充通知

2017年11月21日

各区发展改革局、卫生计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州地区各公立医院:

  《广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州市卫生和计生委员会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价格调整方案〉的通知》(穗发改规字[2017]5号)已于7月15日开始实施,现就部分医院收费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央、军队、武警、省属驻穗三级以下(含未定级)公立医院收费按照原收费级别执行,鼓励各医疗机构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逐步降低服务价格。

  二、市、区属公立医院实行分级定价,按照医院等级进行收费。未定级的公立医院,除广州市干部疗养院参照二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执行以外,其他公立医院参照一级公立医院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执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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