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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7-08-10

发文字号

京商务秩字[2017]14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北京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7-08-10

颁发部门

北京市商务委员会

正文内容

关于做好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京商务秩字[2017]14号

2017年8月10日

各区商务委、市医药行业协会、各药品流通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指示精神,根据《商务部市场秩序司关于做好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商秩司函[2017]271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商贸领域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7]285号)和《市商务委关于开展商务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商务安字[2017]24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全市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为迎接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营造稳定的安全生产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
  各单位要从确保国家政治安全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工作的极端重要性,以“零容忍”的态度,按照从严从实从细的要求,狠抓安全生产各项措施落实。各区商务委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原则,把安全生产作为药品流通行业管理的重要内容,建立“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业务部门专人管、负主责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确保分工明确、责任到人,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药品流通行业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市医药行业协会协会要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要尽快将通知精神传达到会员企业,指导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提高药品流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各药品流通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责任体系五落实五到位规定的通知》(安监总办[2015]27号)、《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等法律法规要求,认真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明确安全职责,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保障安全投入,确保安全生产持续稳定。

  二、自查自纠,整改落实
  各药品流通企业要按照安全生产大检查的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自查自纠工作方案,开展自查自纠。对药品流通全过程及每个环节、每个岗位要全面排查安全风险点和隐患,制定风险防控措施,建立安全隐患清单和整改清单,落实安全隐患整改责任、措施、时限、预案,彻底整改隐患。要及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区商务部门。
  各区商务委要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行业监管责任,按照大检查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药品流通企业自查自纠情况,开展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对存在的重点隐患是否做到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整改资金、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五落实”。重点排查经营高风险药品、特殊药品和容易导致事故药品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重点流程、重点岗位。重点排查是否依法依规做好运输安全、储存安全、防火安全、促销活动安全等。

  三、夯实基础,标本兼治
  各区商务委、市医药行业协会要从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行政许可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药品流通行业发展规划(2016-2020年)》,把安全生产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安排,积极指导药品流通企业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防范措施,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标本兼治。加强有关标准体系建设,以标准化促进行业安全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
  各药品流通企业要依据《安全生产法》《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药品采购、储存、销售、运输等各个环节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形成规范化、常态化的长效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安委[2012]10号)要求,制定年度安全培训计划,完善培训工作规章制度,开展多方式、有针对性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夯实安全工作的基础。
  各单位要尽快落实此通知内容,按照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同时,各区商务委要将药品流通行业作为安全大检查的重要领域,纳入商务行业安全生产大检查的总体部署,并将指导督促、自查排查相关工作情况于9月29日前报市商务委流通秩序处,市商务委将适时进行通报讲评。

  特此通知。

  (联系人:流通秩序处 齐国清;联系电话:87211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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