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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文昌市庆龄保健院收治“重度子痫前期史或重度子痫前期孕34周以上发病者”等7种高危孕产妇病种的批复

发布日期

2014-09-03

发文字号

琼卫妇社函[2014]39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海南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9-03

颁发部门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正文内容


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文昌市庆龄保健院收治“重度子痫前期史或重度子痫前期孕34周以上发病者”等7种高危孕产妇病种的批复

琼卫妇社函[2014]39号

2014年9月3日

文昌市卫生局:

  你局《关于对文昌市庆龄保健院收治“重度子痫前期史或重度子痫前期孕34周以上发病者”等7种高危孕产妇病种的请示》(文卫[2014]15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原卫生部《关于印发〈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1]56号)相关规定,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包括完善孕产妇危重症急救网络,确定承担孕产妇危重症抢救工作的医疗保健机构;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的服务能力和范围,开展危重症孕产妇的抢救工作。

  据此,你局可对辖区市(县)级医疗保健机构所开展的高危孕产妇病种救治能力进行评估后,认定其是否有资格收治。对本级不能处理的高危孕产妇,应严格按照《海南省高危孕产妇管理实施方案》要求,转至上级医疗保健机构。同时,加强质量控制、监督管理和信息上报工作。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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