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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4-06-17

发文字号

嘉人社[2014]14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嘉兴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4-06-17

颁发部门

浙江省嘉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

正文内容

关于组织开展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

嘉人社[2014]147号

2014年6月17日

南湖区、秀洲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卫生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际商务区)、港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分局、社发局,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根据原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和浙江省卫生厅《关于做好全省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浙劳社医[2007]58号)精神,现就组织开展新一轮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工作通知如下:

  一、体检对象
  2013年12月31日前参加嘉兴市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已纳入社会化管理的企业、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退职)人员。

  二、体检项目
  1、常规体检,含内、外、妇、五官等科和总检报告;
  2、血、尿常规(自动化分析);
  3、血液生化常规:①空腹血糖测定、②肝肾功四项(总胆红素、谷丙转氨酶、谷草转氨酶、肌酐)测定、③血脂三项(甘油三脂、总胆固醇、低密度脂蛋白)测定、④血清尿酸测定;
  5、腹部(肝、胆、胰、脾、双肾)B超;
  6、心电图;
  7、胸部摄片;
  8、男性增加前列腺B超;
  9、女性增加妇科B超(含子宫、附件、膀胱)。

  三、体检安排
  1、2013年12月底前已办理企业退休手续(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且居住在市区本级内的企业退休人员,接通知后,可凭本人身份证和社会保障·市民卡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参加体检。
  2、体检时间:发文之日起至2014年11月30日截止。具体体检时间以各镇(街道)社会事业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通知为准。

  四、部门职责
  1、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市本级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的组织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健康体检费用的落实,以及与承办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费用结算等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做好承办体检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协调各承办体检医疗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提供良好的服务工作。
  2、各区人力社保局、计卫局(社发局)要认真做好本区范围内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的准备、实施工作,并加强对各镇(街道)社会事业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体检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3、各镇(街道)社会事业所具体负责做好本辖区内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的宣传、发动,并协助承办体检医疗机构体检结果反馈给退休人员。
  各承办体检医疗机构应建立相应工作班子,合理安排体检事务和候检休息场所,抽调骨干力量担任体检医生,认真检查、准确录入,为企业退休人员健康体检提供良好的服务工作。同时,确定一名医务人员专职负责本次健康体检组织协调工作,并做好体检后的企业退休人员相关健康档案建立、市民健康信息系统录入、总结分析报告、体检费用结算和体检结果反馈等工作。
  4、市社保事务局负责退休人员信息传输和居住外地退休人员的体检等工作。

  五、其他事项
  1、本次健康体检经费由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实际项目体检后,将体检结果录入市民健康信息系统,经验收后市财政按80元/人次标准结算。
  2、各体检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体检项目开展体检,不得擅自减少项目或“搭车”增加自费(或刷卡)检查项目。
  3、对于办理暂居外地的企业退休人员,由户籍所在地(市本级居住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组织体检。异地安置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健康体检采用“自行体检、包干使用”的办法操作,由市社保事务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体检项目通知本人体检,并根据回收的体检报告人数,提出专项经费申请,将包干费用(合计135元)核拨至体检对象养老金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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