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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4
赣府厅发〔2022〕2号
指导原则
江西省
现行有效
/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一老一小”关系全省千万家庭,服务保障好“一老一小”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重要基础,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对于改善民生福祉、释放新兴消费、培育经济动能、扩大就业潜力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精神,不断扩大我省“一老一小”领域有效供给,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到2025年,我省养老托育保障体系更加健全,服务和产品供给更加优质,要素支撑更加完善,具有江西特色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基本建立。
——养老服务形成覆盖城乡、惠及全民、均衡合理、优质高效的新格局,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率达到95.5%,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0%,居家 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婴幼儿照护服务的政策法规体系和标准规范体系基本健全,各设区市建设1所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所有县(市、区)均建成不少于1个公办或规范化普惠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达到4.5个,多元化、多样化、覆盖城乡的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基本形成。
注:带*的指标具体数值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下达任务执行。
二、重点任务
(一)推动兜底线、促普惠、市场化协同发展。
1.提升公办机构服务水平。坚持公益属性,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服务能力提升项目。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坚持“宜公则公、宜民则民”原则,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委托经营机制。打破以价格为主的筛选标准,综合从业信誉、服务水平、可持续性等质量指标,引进养老托育运营机构早期介入、全程参与项目工程建设,探索开展连锁化运营。强化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集中照护能力建设。到2025年,重点打造50家失智照护机构(含失智照护单元)和护理型示范机构。开展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建设一批由政府牵头、公办单位承办的综合性托育服务指导中心。依托城乡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等公有场地和设施,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支持公办机构发展普惠托育服务。鼓励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开设托班,招收2至3岁的幼儿。(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支持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发展。实施普惠养老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一批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发挥中央预算内投资引领作用,以投资换机制,引导各地结合实际,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人才培养、财政补贴等支持性“政策包”,带动企业提供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包”。鼓励各类主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支持非营利机构发展,进一步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逐步建立以普惠为导向、多元主体参与的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平台。统筹整合培训疗养设施、厂房、医院、闲置校舍、办公用房及其他设施等,推动建设一批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的普惠性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到2025年,全省新增示范性普惠托位1万个以上,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普惠托位2.7个,社区托育服务机构覆盖率达50%以上。(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3.推动培训疗养资源转型发展养老服务。按照“应改尽改、能转则转”的原则,着力解决我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培训疗养机构转型养老工作中资产划转、改变土地用途、房屋报建、规划衔接等重点难点问题,确保转养老服务项目2022年底前基本投入运营。加大政策支持和协调力度,打造一批培训疗养机构转型普惠养老示范项目。(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应急厅、人行南昌中心支行、省国资委、省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4.增加养老托育服务市场化供给。鼓励养老托育服务企业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发展,培育一批各具特色、管理规范、服务标准的骨干企业,加快形成带动性强、产业链长、经济社会效益俱佳的养老托育服务产业集群。引导养老托育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品牌运营管理体系,增强以质量和信誉为核心的品牌意识,引领行业规范发展。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举办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支持家政企业扩大育儿服务。(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完善家庭、社区、机构多层次服务体系。
5.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强化家庭赡养老年人和监护婴幼儿的主体责任,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慈善组织公益培训、网络公开培训课程等多种方式,开展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帮助家庭成员提高照护能力。开展“家庭养老床位”试点,探索“喘息服务”“时间银行”等养老服务模式创新。通过入户指导、亲子活动、家长课堂等方式,为家长及婴幼儿照护者提供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服务,增强家庭科学育儿能力。(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妇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6.优化居家社区服务。围绕打造15分钟“养老服务圈”,大力发展助餐、助急、助医、助行、助浴、助洁、家政等服务,培育一批以照护为主业、辐射社区周边、兼顾上门服务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乡镇(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区域供需衔接、资源统筹等综合功能的区域性养老服务中心。鼓励社区开展家庭邻里式婴幼儿照护服务点建设,实施社区托育中心建设工程,打造“亲子小屋”等托育服务设施,落实家庭托育点登记备案制度的各项要求,稳步推进家庭托育点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
7.统筹城乡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以社区嵌入式养老机构为重点、以城市日间照料中心为补充的社区养老服务骨干网建设。加快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提质升级,健全覆盖县乡村三级的农村养老服务网络。开展养老服务强主体行动,支持养老服务机构规模化、连锁化发展,打造一批具有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养老服务品牌。新建、改扩建一批嵌入式、分布式、连锁化、专业化托育服务设施,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发展集中管理运营的托育服务网络。(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三)促进医养、康养、医育融合发展。
8.深化医养结合。进一步完善养老服务机构与周边医疗卫生机构及接续性医疗机构签约合作机制,鼓励连锁化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集中签订合作协议。开辟养老机构和协议合作医疗机构双向转介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开设养老服务。将符合条件的医养结合机构中的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开展社区医养结合能力提升专项行动,依托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利用现有资源,改扩建一批社区(乡镇)医养结合服务设施。开展医养结合示范工程,打造一批医养结合示范机构。(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9.推动康养结合。充分挖掘赣鄱大地旴江医学、“樟树帮”“建昌帮”等中医药学深厚底蕴和“赣十味”“赣食十味”资源优势,优化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提升基层中医药养生保健服务能力、治未病服务能力,强化中医特色康复服务能力,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老年中医医疗服务等。鼓励中医医疗机构提供中医特色医疗服务和养生保健服务。依托我省生态资源优势,重点在庐山、井冈山、明月山、樟树等地打造一批康养基地、康养小镇,支持面向老年人的健康管理、预防干预、养生保健、健身休闲、文化娱乐、旅居养老等业态深度融合,促进养老服务与森林康养、旅游康养等融合发展。(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局、省林业局、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0.探索医育结合。鼓励有条件的公共医疗卫生机构利用现有资源探索“医育结合”模式。营利性医疗机构符合相关规定的可自行确定托育相关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托育相关服务,属于治疗、护理、检查检验等医疗服务的,按现行项目价格收费标准执行;属于特需医疗服务的,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收费标准执行。(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医保局、省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营造“一老一小”友好型社会。
11.加强“一老一小”宜居环境建设。积极开展养老托育宣传教育活动,传承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传统美德,发挥好家庭在养老育幼中的基础作用,营造家庭、社会、政府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积极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志愿服务项目库,鼓励社会公益组织参与开发志愿项目,充分发挥“蓝马甲”公益讲师团作用。推进“赣服通”、江西政务服务网等平台所有涉老服务配套线上相关功能,助力老年人跨越“数字鸿沟”。加强适老、母婴设施配套建设,培育一批“一老一小”活力发展城市和社区,开展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城市创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支持6万户特殊困难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全省机场、火车站、客运站(二级及以上)、商场、医院等公共场所应普遍设置母婴、老年专席及绿色通道。(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民政厅、省总工会、团省委、省残联、省红十字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12.积极发展老年大学。开展老有所学教育发展专项行动计划。建立城乡一体的社区老年教育办学网络,鼓励个人、社会组织兴办老年教育机构,建立多元化的老年教育供给模式,向区域内老年人开放活动场地、图书馆、健身设施设备等资源。动员符合条件的文化馆开设老年大学。鼓励利用现有老年教育资源,及时向乡镇和农村辐射,推动老年教育重心下移。依托省市县老年大学试点建设江西老年开放教育学习平台,以“互联网+老年大学”方式,提供线上学习服务。到2022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有1所老年大学。(省教育厅、省委老干部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快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建设一批儿童劳动教育、自然教育、课外实践、科技体验、素质拓展等校外活动场所设施,向所在地全体适龄儿童提供公益或普惠性服务。支持城市街区、道路、社区以及学校、医疗机构、公园、图书馆、绿地等公共空间和公共设施适儿化改造等。推动儿童友好理念深入人心,开展儿童友好城市、儿童友好社区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残联、省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推动用品制造升级和科技赋能。
14.强化产品研发和设计创新。支持科研院所、大型企业加快老年人、婴幼儿智能服务产品研发,发展可穿戴设备、便携式和自助式健康监测设备、智能化养老托育照护设备等智能终端产品。支持进入我省市场的企业对其产品进行适老化改造,采取“互联网+”、智能化呼叫、手机APP等多种手段,优化界面交互、操作提示、语音辅助等适老功能。进一步加大养老托育服务、乳粉奶业、动画设计与制作等民族品牌扶持力度,深入开展省产婴幼儿配方乳粉提升行动。(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推动养老托育产品市场提质扩容。完善养老托育服务和相关用品地方标准体系,推动老年人、婴幼儿用品质量测评、验证和认证工作。实施老年人和婴幼儿用品质量提升行动,采取风险监测、质量分析、标准引领等措施,推动用品制造提质升级。推进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虚拟现实(VR)、第五代移动通信(5G)等信息技术和智能硬件的深度应用。发挥南昌VR产业优势,结合幸福产业发展,推进智能服务机器人后发赶超,实施智慧老龄化技术推广应用工程。加快推进赣州市国家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试点建设。鼓励省内外多方共建养老托育产业合作园区,加强市场、规则、标准方面的软联通。(省民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16.培育智慧养老托育新业态。推进全省统一的智慧养老服务平台建设。实施“养老服务+行业”行动,支持养老服务与文化、旅游、餐饮、体育、家政、教育、养生、健康、金融等行业融合发展。发展“互联网+养老服务”,打造多层次智慧养老服务体系,汇聚线上线下资源,精准对接需求与供给,为老年人提供“点菜式”就近便捷养老服务,建设一批“智慧养老院”。推动“智慧托育”平台建设,支持省内有条件的机构发展互联网直播互动式家庭育儿服务,鼓励开发婴幼儿养育课程等。(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六)完善依法从严、便利高效的监管服务。
17.完善养老托育服务综合监管体系。强化政府监管责任,压实机构主体责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加强对全省养老托育机构质量安全、从业人员、运营秩序等方面的监管。落实政府部门在制度建设、行业规划、登记备案、行政执法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将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纳入由省政府统一制定的权力清单。健全行业自律规约,通过“信用江西”、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政府及单位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被纳入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养老机构和个人。养老托育机构承担依法登记、备案承诺、履约服务、质量安全、应急管理、消防安全等方面的主体责任。努力推动我省各类托育服务机构达到全面登记和普遍备案水平。(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18.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将养老托育机构纳入全省公共安全重点保障范围,建立完善突发事件预防与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工作机制,确保服务机构安全平稳运转。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升养老机构应急处置能力。依托综合性养老机构,打造一批区域养老服务应急救援中心。完善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质量评估和信息公示制度,加强动态管理,建立机构关停等特殊情况应急处置机制。严防“一老一小”领域非法集资,加大非法集资排查力度,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省金融监管局、省消防救援总队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19.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公开发布养老托育机构设立、登记、备案等政策措施清单、办事指南,优化办事流程、明确办理时限。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可依法在其登记管理机关管辖区域内设立多个不具备法人资格的服务网点。营利性养老服务企业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增设营业场所可实行“一照多址”。依托江西政务服务网、办事大厅、赣服通等平台,开展“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持续优化“一网通办”,推动“婚育户”一链办,“入学”一件事一次办,养老待遇资格认证、80岁高龄老人补贴申请受理等事项全省通办,推动就近办、帮代办,推进养老托育政务服务“好差评”工作,不断提高全省政务服务质量和水平。(省政务服务办、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0.引导金融机构提升服务质效。充分发挥江西省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基金、省级康养产业投资发展平台作用。鼓励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向产权明晰的民办养老机构发放资产(设施)抵押贷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探索允许营利性养老机构以有偿取得的土地、设施等资产进行抵押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和公司债券。支持养老服务项目申请专项债券。引导保险等金融机构开发有针对性的金融产品,向养老托育行业提供增信支持。支持保险机构开发雇主、从业人员相关责任保险及运营保险。鼓励省内各类金融机构为养老托育产业发展,灵活提供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分期还本付息等多种贷款和服务。(省金融监管局、人行南昌中心支行、江西银保监局、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江西证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21.加强规划引领布局。根据“一老一小”人口分布和结构变化,进一步完善养老托育服务体系,将养老托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促进服务能力提质扩容和服务设施均衡布局。各地要结合《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及行业部门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项规划,制定“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将“一老一小”相关设施内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应将民政、卫生健康部门纳入本级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的原则,新建居住(小)区应按标准配建养老托育服务设施。(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2.强化用地保障和存量资源利用。在年度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中保障养老托育用地需求,对“一老一小”项目用地计划实行分类保障,并结合实际安排在合理区位。各级政府应当将具备条件的闲置办公用房、学校、培训中心、宾馆、疗养院、医院、厂房等改造建设为养老服务设施。支持将各类房屋和设施用于发展养老托育,鼓励适当放宽最长租赁期限。非独立场所按相关安全标准改造建设托育点并通过验收的,不需变更土地和房屋性质。(省自然资源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消防救援总队、省国资委、省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3.落实财税支持政策。发挥财政资金在支持养老托育服务方面的示范作用,确保税费优惠政策惠及市场主体。各地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要将55%以上用于支持发展养老服务。全面落实用水、用电、用气、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完善民办养老机构奖补政策,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给予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对吸纳符合条件劳动者的养老托育机构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4.推进养老保险“应保尽保”。深化全民参保计划,加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税务、市场监管等跨部门数据共享协作,将开发区企业参保缴费情况作为开发区评先表彰、综合考核、升级扩容的重要条件。推进未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扩大企业年金、职业年金覆盖面,鼓励国有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国资委、省税务局、省市场监管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25.提高人才要素供给能力。加大养老托育服务人才培养规模和培训力度。加快推进老年医学、老年护理、社会工作、婴幼儿发展与健康管理、婴幼儿保育等养老托育服务相关学科建设,引导普通高校、职业学院(含技工院校)开设养老托育服务相关专业和课程,探索养老托育专业人才定向培养模式。积极建设培育一批深度参与产教融合、校企合作的养老托育机构、职业教育集团,推行养老托育“职业培训包”和“工学一体化”培训模式。开展老年健康相关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服务,将养老护理员等职业纳入我省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引导老年健康从业人员参加相关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充实长期照护服务队伍。积极开展养老托育职业技能大赛。鼓励支持开设婴幼儿护理专业的院校与省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合作开展技能实训。逐步规范托育机构从业人员的学历、专业、资质等入职标准,依法逐步实施托育服务人员及管理人员从业资格准入制度。从业人员接受相关培训的比例达到80%以上。(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26.强化数据资源支撑。依据国家养老产业统计分类,做好重要指标年度统计。完善人口监测信息系统建设,落实国家生命登记管理制度,逐步实现省内教育、公安、民政、卫生健康、医保、社保等跨部门人口信息共享、互联互通。开展全省人口变动情况及趋势预测、养老托育产业前景展望等研究,在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前提下,通过发布年度报告、白皮书等形式,服务产业发展,引导社会预期。(省统计局、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民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省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政府要以健全政策体系、扩大服务供给、打造发展环境、完善监管服务为着力点,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建立健全“一老一小”工作推进机制,加快推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养老托育服务能力提升成效。各相关部门要细化工作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地落实。结合年度能力评价工作,加强对《实施意见》完成情况的动态跟踪监测,建立健全常态化跟踪机制,定期监督重大项目、重大工程实施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突出问题。
2022年1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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