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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

2015-09-30

发文字号

赣府厅发[2015]57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江西省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9-30

颁发部门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正文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实施意见

赣府厅发[2015]57号

2015年9月30日

各市、县(区)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传染病防治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传染病防治人员作为防治主力军,直接面临职业暴露的感染风险。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传染病 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的意见》(国办发[2015]1号)精神,加强我省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维护防治人员健康权益,调动防治人员积极性,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做好传染病疫情调查处置的卫生防护
  (一)加强现场处置防护。按照国家相关部门制定的传染病现场调查处置防护标准,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疫情现场处置人员防护标准,为从事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口岸检疫和监督执法等工作人员提供符合生物安全标准的防护装备,为一线防治人员配置必要的现场调查处置设备设施,有效降低感染风险。(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各设区市政府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下同)
  (二)健全应急处置制度。按照传染病疫情现场应急处置要求,制定职业暴露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防控物资、预防性用药储备和使用制度。及时做好职业暴露后处置,有效降低防治人员在病例调查、传染源和密切接触者追踪运送、环境危险因素调查和疫源地消毒等现场工作中的感染风险。开展应急培训演练,严格按照应急处置预案要求,定期组织开展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各设区市政府等)
  (三)落实现场处置措施。在疫情调查处置过程中要严格落实感染监测、消毒隔离等措施,及时做好疫点、疫区和被污染场所、物品的卫生处理,对密切接触者进行医学观察时采取必要预防措施,保障防治人员免受疫病侵害。(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各设区市政府等)

  二、加强传染病患者转运救治的感染控制与职业防护
  (四)加强安全防护设施建设。各地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按照填平补齐的原则,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重点加强综合性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和传染病专科医院的功能及污水、污物处理等安全防护设施建设。(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政府等)
  (五)强化口岸安全防护工作。加强口岸隔离留验场所设施建设,各口岸运营单位要提供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要求的口岸隔离留验场所。(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等)
  (六)规范患者转运救治管理。医疗机构要做好传染病患者的接诊和相关处置工作。对承担传染性强、原因不明传染病转运救治任务的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配置负压担架、负压救护车和负压病房,确保转运救治过程中患者家属及医务人员安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政府等)
  (七)落实医疗机构防控措施。完善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标准,健全医院感染管理组织机构,重点加强医疗机构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肠道门诊工作,省、市、县综合性医疗机构要逐步建设完善传染病专科病房建设,落实医院感染监测、消毒隔离和医务人员从业安全。要指导承担转运救治任务的单位和运输企业做好相关人员防护。(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各市设区政府等)

  三、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条件建设和管理
  (八)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网络建设。建立和完善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网络,提升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检测能力和防护水平,规范病原微生物采集、转运、保藏、检测等各个环节,降低感染风险。科学规划和布局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设有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的支持力度。实验室建设要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加强生物安全三级实验室的使用管理和维护,确保其有效运转、发挥作用。(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政府等)
  (九)提升生物安全实验室能力。进一步加强全省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实验室装备建设,确保省、市、县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仪器设备达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建设标准》规定要求。切实落实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向社会开放的规定,建立高等级生物安全实验室共享机制,满足传染病防控、医疗、科研等工作需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省科技厅,各设区市政府等)
  (十)规范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建立健全生物安全实验室管理体系,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防护的质量控制和全过程监管,做好样本采集、运输、保存、检测等环节的人员防护,明确行政管理和技术责任人,有效预防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发生。卫生计生、农业、质监、检验检疫、林业等部门要完善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保藏、储存运输相关规定和操作流程,制定实验室生物安全事故应对和处置预案,完善应对准备和相关设备、设施、技术储备,做好生物完全实验室备案登记。(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科技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各设区市政府等)

  四、做好医疗废物处置、患者遗体处理及相关人员防护
  (十一)落实医疗废物处置管理措施。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严格落实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的全过程管理。各地要加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建设,确保医疗废物出口通畅。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要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防止医疗废物流失。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省卫生计生委,各设区市政府等)
  (十二)规范患者遗体及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按规定对传染病患者遗体进行卫生处理,对死者生前居住场所进行消毒,对确诊或疑似传染病患者尸体,解剖查验过程中产生的医疗废物进行规范处理,并做好工作人员的安全防护。对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动物尸体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对养殖场所进行消毒,并做好处理人员的防护工作。(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各设区市政府等)

  五、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等相关保障政策
  (十三)建立防疫津贴动态调整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对从事传染病预防、医疗、科研、教学及现场处理疫情的人员,以及在生产、工作中接触传染病病原体的其他人员给予适当津贴,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各设区市政府等)
  (十四)完善防护人员相关保障政策。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尤其是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一线人员的心理健康关爱。落实工资待遇倾斜政策。各地应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调整相关津贴和临时性工作补助的具体办法,完善传染病防治人员工资待遇倾斜政策。提高应急处置人员待遇水平。对直接参与国内传染病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调查处置、患者救治、口岸检疫、动物防疫等各类一线工作的人员,以及政府选派直接参与国内外重大传染病疫情防治工作的医疗和公共卫生等防控人员,根据工作风险、强度和时间给予临时性工作补助。将从事流行病学调查、实验室检测、现场处置及其他接触传染病暴露的传染病防治的一线人员,纳入高危职业人群管理。对在重大传染病疫情中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参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伤抚恤或工伤保险等有关规定给予抚恤、保障。不断完善医疗保障政策,逐步扩大基本医保保障范围,加快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疾病应急救助工作的衔接,切实减轻重大传染病患者的医疗负担。(省人社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各设区市政府等)

  六、加大传染病防治宣传教育力度
  (十五)大力开展传染病防治宣传。健全传染病和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常态机制,坚持公开透明发布传染病防治信息,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对过程中的舆论引导,落实媒体宣传责任,进一步加大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教育公益宣传力度,积极报道传染病防治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典型事迹,树立传染病防治工作者的良好形象。(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各设区市政府等)
  (十六)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深入开展“健康中国行-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强化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引导群众树立健康观念,培养健康行为,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大力普及传染病防治科学知识,提高群众依法防病意识,积极营造全社会参与传染病防治的良好氛围。(省卫生计生委、省农业厅、江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省林业厅,各设区市政府等)

  各地要加强对传染病防治人员安全防护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明确部门职责分工,要落实传染病防治所需必要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加强督导检查,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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