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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12-22

发文字号

/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济宁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6-12-22

颁发部门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山东省济宁市教育局

正文内容

济宁市教育局、济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

2016年12月22日

各县市区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济宁高新区、太白湖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

  近年来,在市政府领导下,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密切合作,不断强化学校食堂(含托幼机构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不断提升。但部分学校食堂特别是农村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仍存在基础条件薄弱、设施设备不完善、管理制度不健全、责任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确保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关系广大师生身体健康,关系社会和谐与稳定,关系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食品安全法》要求,密切配合,坚持预防为主、科学管理、明确责任、综合治理,把日常监管与集中整治、食堂自律与部门监管、全面推进与重点突出有机结合,把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更加坚定的决心、更加有效的措施,进一步提高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二、高度重视农村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工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力度,在学校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舍改造等相关教育工程,严格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有关要求,设置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更衣洗手等设备或设施,最大限度消除食品安全隐患。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农村学校食堂纳入监管目标,加大对农村学校食堂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增加指导和监督检查频次,对设施、条件达不到要求的,要督促整改,并通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

  三、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各县市区要在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督促学校充分利用学生放假的有利时机,全面开展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自查,彻底排查食品安全隐患、全力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有效防控食品安全事故。

  四、全面强化开学前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每年春季、秋季开学前,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把学校食堂作为监管重点,强化监督检查。要加强对学校食堂负责人、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强化其食品安全责任意识、自律意识,提高其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建立食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制度,不得采购和加工《食品安全法》禁止经营的食品;要指导督促学校食堂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加工制作食品;要加强对学校食堂关键环节的控制和监管,加强对食堂设施设备的检查;要把学校食堂列为重点抽验场所,加大对其经营食品的抽检工作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及体育卫生专项督导评估指标,督促学校食堂落实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

  五、全面落实学校食品安全责任制度。学校要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每个环节每个岗位从业人员的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档案,每年督促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加强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采购、贮存、加工等关键环节安全可控;加强设施设备的定期维护,确保正常运行。要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学校食物中毒行政责任追究有关要求,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学校食物中毒责任追究制。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约谈的,取消学校当年评优树先的资格;学校有关责任人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管理责任,导致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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