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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5-04-20

发文字号

沪卫计办监督[2015]001号

信息分类

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有效地区

上海市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实施日期

2015-04-20

颁发部门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

正文内容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的通知

沪卫计办监督[2015]001号

2015年4月20日

各区县卫生计生委,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健康教育所:

  为深入宣传贯彻《职业病防治法》,推动《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的落实,普及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法律意识,维护劳动者职业健康权益,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中宣部办公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268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定于4月25日至5月1日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现将《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本市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提出如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把宣传活动作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的重点内容,认真部署,精心组织,统筹安排,加强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确保宣传活动顺利开展。

  二、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围绕《通知》要求的宣传主题、对象、形式和主要内容,针对辖区(系统)内重点职业危害、重点人群和重点行业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职业卫生标准、企业职业病防治法律责任、重大职业病案例及维权案例等方面内容的宣传和培训。同时,各区县要大力宣传《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09-2015年) 》实施以来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和成效,积极争取社会和群众的支持。

  三、各区县卫生计生委要从活动安排、宣传报道、活动效果、取得的经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认真总结,于5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和统计表(见附件2)及电子版报送至市卫生计生委。

  联 系 人:白曙光
  联系电话:23117910
  传 真:23117913
  电子邮箱:sgbai@rkw.shanghai.gov.cn

  附件1:关于开展2015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的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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