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我局《关于复方甘草口服溶液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4]186号),“复方甘草合剂”已更名为“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原“复方甘草合剂”生产企业自2004年7月1日起按新的质量标准生产“复方甘草口服溶液”。“复方甘草口服溶液”按处方药管理。
对于已上市的“复方甘草合剂”可在药品有效期内用完为止。
请将此通知转发辖区内各药品经营、使用单位,并监督其遵照执行。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四年七月五日